因未经授权使用“太太”商标,法院判赔200万元
发布日期:2019-12-05 作者:吴丁亚律师
减肥、排毒、养胃、美容……
保健行业勃勃商机,
申请近似商标搭便车可不是好主意。
长时间、大范围侵权获利是不少,
一朝事发判赔金额亦小不了,
看这起“太太口服液”商标侵权案件
判赔金额高达200万!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和原告B药业共同诉称,两原告共同享有第352096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以下称“诉争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包括非医用营养液在内的商品,该类商品属于保健品。原告一直将该注册商用于美容口服液等产品上,并对此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品牌建设和推广,使该注册商标和相关产品具有非常广泛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被告C公司未经原告允许,私自将该商标使用在其生产销售的“秀秀茶”和“樱花五行茶”两款保健品商品上,并误导性宣传使社会公众和消费者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原告多次制止无果,遂向广州海珠法院提起起诉。
当事人意见
原告认为:
C公司侵权时间长,侵权产品销售范围广、销售金额大,社会影响广泛,严重影响了其注册商标相关产品的销售和品牌形象,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同时,C公司也因侵权获得了巨大利益。因此,诉请法院判令C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被告辩称:
1.太太健康品(香港)国际集团享有第8144227号“太太”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茶、茶叶代用品。我司使用的是此商标,且获得商标所有人授权,合规合法。
2.原告的产品为太太口服液,为非医用营养液,我司的产品为茶及茶叶代用品,两者之间不是相同的产品也不是类似产品,不构成侵权。
3.我司及关联企业在原告之前使用太太商标,我司己投入了大量的广告宣传,有自己的消费群体,不会与原告的品牌发生混淆。
综上所述,我司是正常合法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我司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的诉讼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
审理查明
被告获得授权的8144227号“太太”注册商标已于2018年6月19日被商评委作出无效宣告裁定。太太健康品(香港)国际集团就此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被控侵权商品“太太秀秀茶”“太太樱花五行茶”明确标示其为以多种中药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应属“减肥茶、药茶、药用草药茶”类商品,与诉争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类商品,同属保健品。被控侵权商品在外包装盒上使用的被控侵权标识与诉争权利商标在文字、字体、文字排列相同,字型、文字背景图高度相似。上述的近似致使普通消费者难以注意到并区分这些差异,足以使消费者误认,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被控侵权标识与诉争权利商标构成近似。
综上,法院认定C公司未经诉争权利商标所有人B药业和A公司的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及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侵犯了上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C公司的侵权行为是生产销售侵权商品行为。
争议焦点
被控侵权商品与诉争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如何判定属于同一类别?
法院认为
《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品的类别应从商品的实质属性判断,在命名不同但实际类别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或不规范使用商标均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的两种商品的外包装上明确标示其为以多种中药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具有减肥、排毒等功能,据此海珠法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不是一般的茶或茶叶代用品,应属“减肥茶、药茶、药用草药茶”类商品,与诉争权利商标核定使用“非医用营养液”商品为同类商品。另外,被告公司具有“茶、茶叶代用品”商标的使用权,如上所述,被控侵权商品并不属于茶或茶叶代用品类别,商标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被告公司将其原拥有专用权的商标用在了其他商品类别上,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裁判结果
海珠法院于今年1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C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两百万元,同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
宣判后,C公司提出上诉。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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