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答疑精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车位、车库如何归属
发布日期:2019-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回复】根据《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明确其归属:
1.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5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这里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2.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6条的规定,这里所称车位,是指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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