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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进行心肺复苏等抢救时力度过大,造成患者多处肋骨骨折

发布日期:2019-12-07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在被告x医院输液过程中,原告出现过敏反应,继而产生休克,被告医务人员立即为原告进行心肺复苏等抢救,在进行胸外按压的过程中,由于抢救人员力度过大,导致原告胸部11根肋骨骨折及胸骨骨折。鉴定意见认为,由于被告x医院在抢救原告王某某的过程出现医疗过错行为,并属完全责任。2019年4月4日法院判决,由被告x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合计人民币204773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心肺复苏,抢救,肋骨骨折,胸外按压
一.引言
进行心肺复苏等抢救时力度过大,造成患者多处肋骨骨折,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2018)x1128民初1031号”。
二.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11日,在被告x医院输液过程中,原告出现过敏反应,继而产生休克,被告医务人员立即为原告进行心肺复苏等抢救,在进行胸外按压的过程中,由于抢救人员力度过大,导致原告胸部11根肋骨骨折及胸骨骨折,后被告将原告转至x县人民医院继续治疗。
三.裁判结果
鉴定中心系经省司法厅审核批准,具有法医临床鉴定资质,而法医临床包括医疗过错等鉴定内容在内,责任的划分也是医疗过错鉴定的内容,因此对于该司法鉴定意见法院予以采信。参考鉴定意见,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2019年4月4日法院判决,由被告x医院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费、营养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租车费等合计人民币204773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原告的肋骨骨折是被告的过错造成的,被告负全部责任。在治疗中,被告承诺原告所产生的医药费由其承担,但被告并未向x县人民医院支付原告的医药费。
(二)医方辩称:导致原告过敏仅仅是医疗上的个体差异;原告骨折是被告对原告抢救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可能产生的,被告对原告的胸部肋骨骨折的后果不存在过错。原告请求的部分费用过高,部分没有法律依据。同时,认为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结论与法律的规定不相符。
(三)医疗鉴定意见: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x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医疗过错进行了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8年7月29日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分别为:由于被告x医院在抢救原告王某某的过程出现医疗过错行为,并属完全责任;原告王某某的损伤属玖级伤残等级;原告王某某的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四)法院观点:纵观被告对原告的抢救过程,以及对原告造成的损伤,被告的诊疗过错也是显而易见,故被告方提出的“原告骨折是被告对原告抢救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可能产生的,被告对原告的胸部肋骨骨折的后果不存在过错”的辩解意见,并以x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不具有医疗过错鉴定资质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均不予采纳。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因子宫脱垂行全子宫切除术,造成直肠穿孔肠内容物流出。2.“引礼入法”与医事法律的建设。3医疗纠纷:小腿破溃行扩创皮瓣移植术,致创伤面广泛出血导致截肢。4.医疗纠纷:临床试验不良反应与医疗过错,共同致患者成植物人状态。5.医疗纠纷:无名氏男孩被救助站送医后死亡,医院的抢救存在过错应承担35%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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