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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游突发疾病去世,应该谁负责?

发布日期:2019-12-07    作者:110网律师

生活在现代化的都市之中,很多年轻人都有着或多或少的压力,旅游成为了很多年轻人选择放松身心,减轻压力的一种方式。旅游本是一件使人身心愉悦的一件事情,但是,惊喜与意外永远不知哪个先降临。就如本案中,魏某一样,原本是一场开心的旅游,结果却变成了人生最后一次旅游。

案情回顾:魏某与唐某是一对恩爱夫妻,最近,两人在参加了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境外旅游过程中,魏某随团从莫斯科经法兰克富转机回青岛,在待机时突然晕倒,在经过机场医护人员的紧急救治后及时将其送往当地医院进行抢救,最终因抢救无效而去世。唐某认为妻子发病时。旅行社未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因翻译和导游未能及时配合救助人员对魏某进行语言协助,而导致医生无法了解魏某详细情况。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赔偿相应损失。

吕丛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八十条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原告唐某指控旅行社的翻译及导游未能及时配合救助人员,提供相应的语言协助,被告尚存在为死者及家人提供更快速协助的可能性。而被告作为专业的旅游机构,在魏某签订旅游合同之时,没有明确向其提示有关身体状况是否适宜参加旅行的问题,以及在因身体原因在旅行中发生意外后果。由以上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应完成如下的合同义务:①制定及实施有效应急措施的合同附随义务。
  ②对生命救助的义务与责任。无论是否在旅途中,对于生命的抢救与救助,分秒必争。在旅游经营者组织的旅行途中,相对于旅游经营者来说,旅行者不熟悉也不可能了解旅行的地点、环境,甚至通讯、语言均存在障碍,这对旅游经营者应对突发事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③合理、充分履行合同附随的救助义务和应急措施的判断标准应当判断旅游经营者是否存在更好、更大程度上为被救助者提供协助义务的可能性。
故,法院应予支持原告唐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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