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这5种情况下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
发布日期:2019-12-07 作者:谢保平律师
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有没有哪些情况下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呢?
谢保平律师提示,下面1、3、4、5、6这5种情况的离婚诉讼案件,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起诉: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4、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诉讼;
5、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6、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以上是对“离婚案件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问题的解答。结婚不易,离婚要谨慎。
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联系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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