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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基础讲义:城乡规划

发布日期:2019-12-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规划体系
  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城乡规划的制定
  (1)城镇体系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2)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3)镇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4)城市控规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5)镇控规
  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3.城乡规划的实施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签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出让国有土地前,规划部门依据控规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合同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规划条件未纳入的,出让合同无效。
  签订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向规划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搞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规划部门或者镇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后者报市县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如涉及农用地,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4)规划变更
  一般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向市县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规的,不得批准。
  建设单位应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土地部门备案。
  4.城乡规划的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编制的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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