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相关案件:
李某在某日化公司从事销售员职位,因为业绩突出升为公司经理,由于工作原因涉及出差,就经常向单位预支差旅费,公司一开始是像正常员工一样拨放该费用,因为李某的差旅费用开支过大,引起了公司财务的注意,该公司查明,李某在出差过程当中,经常谎报、作假发票来增加差旅费,经统计,李某涉嫌侵占金额高达六万元,于是考虑是公司员工,该公司发函给李某要求返还,李某非但不理,还一直狡辩是正常支出并有相关的发票证明,无奈,该公司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高管之间等有时产生经济纠纷,一方以职务侵占罪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侦查并追究另一方的职务侵占犯罪责任。
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职务侵占罪包括主体、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本案中李某系“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要件。
犯罪客体。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基于物权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上的物的支配关系。从积极方面理解,其表现为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从消极方面理解,则表现为独占或排除他人干涉、侵夺和妨害的权利。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正是侵犯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上述权利,而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用、处分等权利。在本案中,郑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多种方式侵占公司财产,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要件。
主观要件。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或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在本案中,李某凭借自己在公司的权力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要件。
所以李某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公司是有权利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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