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免于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11日7时许,赵XX晚饭后回到XX县XX镇XXX小学项目部宿舍楼下,遇见刘XX。刘XX在醉酒状态下,因琐事对赵XX不满,便上前抓住赵XX衣领,质问赵XX。因赵XX不予理会,他便用拳头击打赵XX头部。赵XX挣扎着跑往宿舍三楼方向,但在一楼楼梯转弯处被刘XX打到在地。赵XX站起来后继续向二楼方向上走,但仍被刘XX抓住衣领殴打,在二楼楼梯转弯处又被刘XX打到在地。赵XX再次站起来后继续向三楼方向上走,刘XX一直追逐殴打,在三楼楼梯转弯处再次被刘XX打到在地。赵XX继续挣扎进入自己的宿舍,期间刘XX一直推扯赵星喻。进入房间后,刘XX仍一只手抓住赵星喻的衣领,另外一只手拿赵XX放在桌子上的笔记本电脑砸XX一下。砸完之后,刘XX继续用拳头殴打赵XX,赵XX一直后退躲闪至床上。刘XX将赵XX按在床上,顺手拿旁边小桌上的水壶砸赵XX,直至水壶的握把砸断扔在一边。赵XX从床上挣脱时摔在地上,刘XX就去拿桌子上的安全帽。赵XX爬起来坐在旁边的椅子上,看到窗台上有一把水果刀,便用右手(受伤过无力)拿在手,后换到左手。刘XX拿到安全帽后,又用它砸赵XX几下,后还用拳头不停殴打赵XX。赵XX在被殴打的过程中,便用手里的水果刀乱捅刘XX,将刘XX捅伤,后被他人拉开。在殴打过程中,赵XX头部、颈部、腰部、手指等多处受伤,刘XX的受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赵XX的讯问笔录、刘XX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上述事实。
二、办案过程:
辩护人接受赵XX的委托后,查阅了全部的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赵xx,认真核实案件的情况,同时对全部的卷宗材料进行分析,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为赵XX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并向检察院及时提出了建议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后因检察院认为赵XX虽构成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仍需要追究郭某的刑事责任,依法提起公诉,建议判处缓刑。同时刘XX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辩护人得在开庭前,及时与检察院、赵XX、法院沟通,坚持认为赵XX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方向作为本案的辩护方案。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坚持自己的辩护意见,同时认为如果赵XX构成防卫过当,根据本来的案件事实来看,赵XX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免于刑事处罚,同时不应当赔偿刘XX的损失。
庭审结束后,一审法院虽未采纳了辩护人赵XX构成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但仍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赵XX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应当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驳回了刘XX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三、生效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赵XX被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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