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事诉讼法: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
发布日期:2019-12-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法官消极中立。法官对于案件事实的调查持消极态度,即不主动查明案件事实。其态度的消极和地位的中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开庭审理前不接触证据,起诉方起诉时不移送卷宗材料,以免法官形成预断;二是法官不主动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调查事实,尤其不参与证据的收集。法官的作用主要是主持审判的进行,司掌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规则。同时,根据双方提出的证据和辩论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并作出裁决。
2.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和平等对抗。控辩双方积极主动地举证、质证并相互辩论,目的在于使法官(陪审团)形成有利于己方的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抗得到了充分实现,表现为控方提出指控后,辩方享有充分反驳的权利;控辩双方都有权收集、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反驳对方的主张;任何一方提供的证人都必须接受“交叉询问”,即举证方对证人进行主询问后,由另一方进行反询问;双方都有权当庭反驳对方提出的任何一项事实主张;围绕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双方可以进行平等的辩论。
3.控辩双方共同控制法庭审理的进程。尽管法官主持审判,但控辩双方控制法庭审理的进程。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范围、调查方式取决于控辩双方,只要不违反规则,法官不主动干预;二是基本上实行辩诉交易,控辩双方可在庭前进行交易。达成协议后,法官通常会尊重双方的选择,开庭时只要查明被告人认罪是在自愿、明知法律后果的情况下理智作出的,一般就不再进行事实和证据的调查,而迳行宣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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