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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中产生的债务应该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19-12-10    作者:张学增律师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使其取得法人资格而依法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登记。发起人为了达到法律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需要对外签订合同用以筹备资金、征用土地、购买设备或者办公用品等。基于此公司设立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1、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2、公司不能成立,合同责任由谁承担;3、发起人签到的合同是否对公司有效;4、发起人签到合同的权利义务是由发起人承担还是公司承担。因此,公司设立过程中,会出现因为设立中公司的相关交易合同而出现股东、设立中公司和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归属的争议。 
        根据《民法总则》第75条的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有关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基于上述规定,发起人为设立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可能要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相对人也可能要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也可能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应当承继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向公司转嫁债务的,除非相对人为善意,公司不承担责任。如果相对人向公司主张了责任,公司向相对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发起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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