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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库单未签字 能否作为欠款依据

发布日期:2019-12-10    作者:李建录律师

在买卖交易中,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既是对合同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也是诚信交易体现。近日,常熟法院审理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终被告顺利支付未付货款。
        宝华无纺制品厂与嘉善工艺品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19年3月,宝华无纺制品厂诉至法院,要求嘉善工艺品公司支付2018年度拖欠的货款共计51万元。 
        被告嘉善工艺品公司辩称,双方账款每年结清。2018年度,共收到原告无纺布共计5.4万公斤,货款总金额51万元,其已支付货款35万元,结欠16万元。对于原告提交的2018年5月和6月的入库单,因没有其公司仓管人员签名,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度,原告向被告供应漂白无纺布共计6.4万公斤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材料入库单。原告向被告开具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总重量为6.4万公斤,货款共计86万元。被告在2018年至2019年1月期间分四次支付货款共计35万元,剩余货款51万元未付。根据原告提供的入库单,虽没有注明单价,但根据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所示,货款合计86万元,被告将该发票申报抵扣,说明其对该价格的认可。对于入库单上无被告公司仓管人员签字,经查,该入库单均系原告将货物送到被告处后,由被告称重后出具给原告,从抬头格式、书写方式及笔记来看,均与有被告仓管人员签字的入库单一致,且入库单总重量与原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总重量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也由被告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应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供货物的价格进行了确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嘉善工艺品公司支付原告宝华无纺制品厂货款51万元。(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提醒:买卖交易过程中除了要签订规范的买卖合同外,也要重视相关细节。如送货单、材料入库单等单据的制作、书写、项目内容均要规范,并注意证据保存,一旦发生纠纷,可积极举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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