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行诉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确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9-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具体行政行为。这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为标准,有关的条文是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和《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1款。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在将行政行为作为受案范围确立标准时采取了理论上通行的分类。因此,在把握“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核心线索的基础上,需要明确行政行为的分类。 (1)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法第2条),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诉讼法第5条)。 
      (2)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只受理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有关公务员任免、奖惩等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人民法院不受理。 
      (3)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与国家行为、行政指导、最终裁决行为、刑事诉讼行为等引起的争议。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受理;对国家行为、行政指导、法定最终裁决行为、刑事诉讼行为等引起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事实行为、公务员管理行为、法定最终裁决行为。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三种行为不属于一般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特定条件下,这三种行为属于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 
      首先,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了事实行为(第3条第2—4项)的行政赔偿程序(第9-12条)。 
      其次,公务员管理行为本是内部行为,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但是,国家赔偿法并没有排除其国家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公务员管理行为违法侵害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同样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最后,公民不服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不能到法院起诉。但是,在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性经行政机关确认之后,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的,经行政机关先行处理(行政处理前置程序)之后,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9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