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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差异与联系

发布日期:2019-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使得我国的经济社会获得了长久的繁荣。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我国的社会居民在日常的生活过程中加强了对于法制建设的关注。目前,我国的相关部门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已经取得了卓越的成效,并逐渐推动法制化国家的建设,最终带动人人懂法、守法的法制社会氛围的形成。现阶段,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民法制度中的民法原则以及规则被提及、运用的次数越来越多,对此,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于民法原则以及民法规则两者关系的解释。本文基于此,分析探讨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关系。
  
  一 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的差异
  
  (一) 民法原则以及民法规则的概述
  
  所谓的民法原则指的是在民法领范围内的相关准则,这一准则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适应所有的民法领域。现阶段,我国的民法原则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分别是:基本原则以及具体体原则。
  
  就民法规则而言,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主要由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部分组成。此外,民法规则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主要体现为具体的法律规则。
  
  (二) 民法原则以及民法规则的差异性
  
  关于民法原则以及民法规则的差异性,笔者结合相关的工作经验以及研究论述进行总结。具体内容见下述几个方面。
  
  在内容方面,民法规则往往是明确、具体的,因而在进行相关的司法判决以及实践的过程中,相关的工作人员往往是有具体的法律条文所依据的。但是民法原则由于都是过于抽象的概括,因而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相关的工作人员难以直接根据相关的原则进行判决。
  
  在使用范围方面,由于民法规则是由具体、明确的内容所构成的,因而其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使用范围较为狭窄,只能适用于某一类别的民事判决。但是民法原则由于内容抽象,因而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能够适用于所有的民法领域。
  
  从适用方式而言,民法规则在案件的运用过程中,往往呈现出“全有、全无的方式”,即其在相关案件判决的过程中,往往起到绝对的作用。但是民法原则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往往可以针对不同的个案,具有不同的“强度”.从作用方面来看,民法规则在实际的案件运用过程中的作用要比民法原则的实际效果要更为突出。
  
  不同于民法原则的宽泛性,民法规则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往往会对裁决者的裁决造成更为严重的影响。
  
  事实上,通过上述的相关差异性的分析可以得知,民法规则在我国的民法制度中占有最“坚固”的地位。若我国的民法制度中缺乏了民法规则,就会导致起其自身的不完善。不仅如此,作为民法制度的基础,民法原则的缺失也会导致我国的民法制度缺乏必要的弹性以及张力。不利于我国民主法治的建设和发展。
  
  二 民法原则与民法规则之间的联系
  
  目前,我国的相关部门在打造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过程中,逐渐加强了对于民法原则以及民法规则的使用。事实上,在民法原则以及民法规则使用的过程中,民法原则逐渐成为民法规则的基础和前提。现阶段,我国的法律工作者在进行相关案件判决的过程中,往往依据民法原则中的相关规内容和要求进行相关的裁定作业。通过这一举措可以看出,在民法原则以及民法规则运行发展的过程中,民法原则发展得更为成熟以及完善,因而其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能够较好的弥补民法规则中的不足。关于民法原则以及民法规则的联系,笔者进行了相关的总结,具体内容如下。
  
  (一) 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贯穿与民事立法之中
  
  事实上,在我国民法制度建立的过程中,民法原则以及民法规则的制定以及推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事实上,民法原则以及民法规则在实际的发展过程中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之中。
  
  其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都能够对民事法律的建立都起到了指导的作用。以第三者与原配争夺死者遗产案为例,在这一案件的判决过程中,法官往往按照民法原则中的“公序良俗原则”进行案件的判决。基于此,就使得在该案件的判决过程中,法官需要充分考虑到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对原配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事实上,这一判决不仅仅是对原配的相关权益进行维护,也是对我国的社会秩序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保护和推动作用。
  
  事实上,在这一环节中,一方面有助于增强我国法律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也直观的反映出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在民事立法中起到的重要作用。
  
  (二) 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本质上都诠释民法的真谛
  
  所谓的民法精神指的是在社会发展运行的过程中,加强对于人性自由的释放,并在这一过程中加强社会成员对于相关道德的约束以及遵守,继而以此为基础推动社会民众追求正义以及光明的事业。
  
  事实上,民法原则以及民法规则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都能过对法官的相关工作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管理。事实上,由于法官在相关法律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扮演着能掌握人命运的生死判官的角色。基于此,就使得法官在进行审判作业的过程中,利用民法原则以及民法规则的使用对法官的判决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要求以及限制。
  
  相关的实践显示,这一措施的实现不仅仅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实现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还能够由此带动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的发展以及传递。基于此,就使得在借助民法原则以及民法规则进行相关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其能够在警示世人的过程中,实现教育世人的作用。而这不仅能够体现民法制度建立的目的,还能够对民法制度的精神以及意义进行昭示。
  
  (三) 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在执行过程中的不稳定性和模糊性
  
  在我国法律的运用过程中,民法原则以及民法规则的相关内涵实际上是没有具体文字进行记录、规定的,因而在对相关案件进行判决的过程中,往往是法官根据实际的案件情况而自行使用的。这种情况的出现就使得民法原则以及民法规则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往往是由法官根据实际的案件状况而自我衡量以及把握的。
  
  事实上,这种情况的出现就使得我国的民法原则和民法规则在执行过程中的不稳定性和模糊性,而法官的主观性成分较强。这种情况的出现就使得在相关案件处理的过程中,会出现因为法官主观意识过强,继而导致相关的案件判决出现不合理的状况,并最终由此阻碍了民事立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基于此,就使得相关人员在进行法制社会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并逐渐加强对于民法原则以及民法规则制度的规范,增强相关明确的法律文字依据,并最终实现有法可依局面的形成。
  
  三 结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繁荣,使得我国民众逐渐加强了对于社会法制的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国的相关部门逐渐加强了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的构建。目前,在相关法治社会构建的过程中,民法原则以及民法规则作为高频词进场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之中,对此相关部门以及人员加强了对于民法原则以及民法规则关系的分析。本文基于此,分析探讨民法原则以及民法规则的差异,并就两者之间的联系进行了相关的论述。笔者认为,随着相关部门的重视以及相关关系的梳理清楚,我国的民法制度必然能够获得长足的发展,并最终以此为基础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构建,实现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社会法制氛围的构建和营造[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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