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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炒股亏损,责任如何划分?

发布日期:2019-12-12    作者:李建录律师

作者单位:常熟市人民法院 作者:孙成艺 许文燕 “入市需谨慎,投资有风险”。这风险不光是股市行情难测,还有利益冲突。近期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合作炒股的纠纷案件。
        原告陈来和被告郑明原系多年好友,因2015年股市行情较好,二人决定合作炒股,并于2016年2月22日签订一份合作操盘协议。双方约定由陈来向第三方融资50万元炒股,由郑明使用案外人李林(系郑明亲戚)账户进行操盘,合作期限为2个月,双方在合作期间风险平担、收益均分。但2个月后二人并未进行结算,投入的资金也仍在当初约定的炒股专户中。直至2018年4月,因案外人李林的炒股账户另有他用,被告郑明便从该炒股专户中将剩余的炒股本金80600元转到自己账户。
2019年3月,陈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郑明支付其投资款45万余元及利息。
       原告陈来认为,到2016年4月21日,炒股专户中尚有41万余元,双方应就这个时间的账户余额进行分割。被告郑明则辩称,虽然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间是2个月,但是到期后原告并未提出返还投资款或对余额进行分割,而是要求继续交易。被告认为双方合作是到2016年4月21日为止,此后应视为原告委托被告炒股,被告不应承担相应亏损,并提供相关的聊天记录予以佐证。
法院审理后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郑明给付原告陈来30万元,今后双方互不干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双方签订的合作操盘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协议到期后原告仍多次要求买进卖出,被告根据原告的要求进行操盘,被告也存在未接到原告指令的情况下自己操盘的情况,应该认定双方仍系合作关系,相应的风险应共同承担。收益总是与风险共存,在合作时更应提前约定利益分配、风险分担方式、投资合作时间,以免产生矛盾。 关键字:合同纠纷 北京合同律师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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