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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判定医院出具“休息半年”的建议不合理,予以改判

发布日期:2019-12-13    作者:龙志平律师

车行于道,发生交通事故实属意外,造成一方或者双方身体上受伤的,更加不愿。纠纷一旦形成于诉讼,双方驾驶人所消耗的时间成本以及金钱成本、精力都相当巨大,特别是在车辆没有投保强制险或者第三者险的情况下,对于责任方的负担更是雪上加霜。事故既已发生,对于受害方来说是尽快治疗康复继而向侵权一方主张应得的赔偿;对于加害方来说,就是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予以赔偿。法律是公平的,不会让受害者少得一分赔偿,也不让加害者多付一分赔偿。
        人身之躯,血肉所成,非铜皮铁骨。受外力致伤,需住院治疗。治病期间会产生误工费等项目的损失,医疗期以及休息期的长短直接决定着责任方承担受害方误工费的多少。医院对于患者出院后的休息建议根据具体病情各有不同,大部分医院都能做到规范开具医嘱休息建议,但也不排除个别医院存在不规范行为,乱开医嘱。 
        律师最近承办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为被告何某的代理律师,面临异地医院开具超长“休息半年”的不合理建议,我们收集了大量资料以及相关的规定证明休息半年期限的不合理性。虽然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休息半年的误工费,但经过我们坚持不懈的努力,据理力争,带着咬住青山不放松的精神去辩驳,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定医院“出院医嘱休息半年”的建议不合理,并予以改判。 
        案情简要: 
        2017年12月7日5时20分许,何某驾驶无号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与许某驾驶的普通三轮摩托车发生刮碰,事故导致许某车上乘客杨某受伤。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古镇大队认定,何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杨某不承担责任。杨某于事故发生当天入中山市古镇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出院医嘱:全休1个月,住院期间陪护1人等。2018年2月21日,杨某入泸州福音医院住院治疗7天,出院诊断:左手第五掌骨骨折术后伴感染、左手第五掌骨慢性骨髓炎伴窦道形等,出院医嘱:休息半年等。之后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何某赔偿7万多元的损失,其中误工费3万多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医院开具“休息半年”的医嘱建议合理,从而判决被告何某向杨某赔偿损失50196.96元,其中包含误工费26381.16元。 
        何某不服一审判决,就误工费部分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杨某第二次因左手第5掌骨骨折术后伴感染、左手第5掌骨慢性骨髓炎伴窦道形在泸州福音医院住院7天,而其提交的医疗费发票显示2018年2月28日出院后无相关治疗费用产生,也即无证据证明其此次出院后仍在持续治疗及需较长休息时间,该院出具休息半年的医嘱建议显示与其实际伤情不符,对该医嘱建议不应采信。一审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律师办案感言及观点: 
        律师代理的被告何某为低收入家庭,一家数口靠摆小摊卖菜维持生计,几个孩子读书的支出也靠卖菜收入维持,早出晚归,勤恳劳作,本案的交通事故发生于早晨何某驾车到批发市场揽货途中。接受委托后,龙律师也亲自到何某家中了解情况,看到何某一家数口人都挤在狭小的出租房里居住,生活睡觉吃饭均为一处,睡觉的床也是那几张床板简易拼凑搭建,摆摊卖菜就在出租屋的门口。谈话过程中不时有居民过来买菜,何某还得应付客人,客人走后还给我道歉生怕做生意耽误我的时间。 
        何某是个说话直快的人,收到法院寄过来的起诉状资料后打心底里觉得不公平,认为原告杨某狮子张大口要钱。驾车不慎伤及他人,根据各方责任给予合法的赔偿是应该,但何某认为原告不能通过法院的途径向本来穷困的家庭获得不法的钱财,这是不人道的。何某发自内心地希望通过律师的帮助让法院给予他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何某相信法律,也相信自己聘请的律师。龙律师对案件的努力除了专业的法律知识,更是来源于委托人内心的信任,这份信任一直是敦促我办好委托人交代的事情、不断进取的最大动力。基于这份信任,龙律师就本案制定了如下的辩论观点,结合相关的事实与法律规定,据理力争,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撤销了一审不合理的判决,予以改判,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何某的合法权益。 
        第一、杨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年满54周岁,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事故发生时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计算误工费,故杨某的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杨某为农村农业性质户口,未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无法证明其在城镇连续居住或有固定工作满一年以上,无法证明其从事的行业及受伤前有固定收入或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其应对误工费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三、杨某第二次住院“休息半年”的医嘱建议与其病情不符,其仅为轻重伤,第一次住院出院后仅需要全休1个月,第二次在未征得何某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到泸州市福音医院治疗,且只住院7天,该院在其被诊断为“情况良好”的情况下作出“休息半年”的建议与其病情恢复情况明显矛盾,且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建议一般一次性不超过1个月,而该院一次性开具半年休息时间,缺乏合理性。同时根据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相关规定,指、掌骨骨折的误工日不超过70日,而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准则》第9.2.10条规定:指掌骨骨折,非手术治疗和手术治疗:误工30日-90日,即杨某的误工期最长为90天; 
        案件处理结果: 
        何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对有理部分予以支持;一审判决对误工时间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何某最终需要承担的赔偿数额由原告起诉主张的7万多元减少至2万多元,其中误工费由3万多元减少至10103.42元,现本案已终结。 
        参考案例: 
        一审案号:(2018)粤2072民初1051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2019)粤20民终4363号《民事判决书》 
        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fb3635efa6714e86a7fdaaa0009eecdb 
        (以上原著、非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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