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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民法学领域运用权利意志论的重要价值

发布日期:2019-1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权利观是任何法律思维的重要构思,构成了解析民法学运用十分重要的观点,而基于权力观自身具有着较强的防御性、普遍性、主体性等特点,对权力意志论的研究能够帮助我们更好的对其中一些抽象性概念内容做出全面而深入的理解,使得其在民法学中具有着广泛的应用性。为此,关于民法学的研习与探究应当能够全面关注权利意志论的重要应用价值,从权力观的特点出发多角度呈现权力意志论的社会契约精神,据此达到灵活运用民法理论以及增强民法思维的目标。首先,文章就权力意志论的基本内涵、特征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其次,围绕在民法学领域运用权利意志论的重要价值进行了探究;最后,从契约自由、物权行为、国家干预三个不同的方面对民法学权利意志论的具体的运用要点做出了详细的介绍。

   关键词:权利意志论; 民法学; 应用价值;

   Abstract:

   The concept of rights is important in any legal thinking, which is a very important viewpoint to analyze the application of civil law. However, because of its strong defensiveness, universality, subjectivity and other characteristics, the concept of power has a wide range of applications in civil law, the study of the theory of will to power can help us better understand some abstract concept which contains more abstract concepts. Therefore, the study and exploration of civil law can help us pay full attention to the important application value of the theory of will to power and cultivate the social contract spirit. Accordingly, it achieves the goal of flexible application of civil law theory and strengthening the thinking of civil law. Firstly, this paper gives a comprehensive introduction to the basic connot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heory of will to power; secondly, it explores the significance of applying the theory of will to power to civil law; finally, it makes a detailed introduction to the concrete applications of the theory of will to right in civil law from in the following three different aspects: freedom of contract, act of real right and state intervention.

   Keyword:

   theory of will of rights; civil law; application value;

   尼采最重要的思想也是其最容易引起大众误会的思想是"权利意志".Macht这个词在当时的哲学著作内是广泛使用的,除了指权利之外,也可指物理学上的力。自尼采之后权利利益说和权利意志说是当今法学界最具代表性的两种学说,这两种学说分别从权利客体角度的利益属性和权利主体角度的意志属性揭示了权利的两面性。权利属于民法学的基本范畴,通过对权力观和权利意志论的学习,能够在学习民法学的过程中更为便捷地了解到民法学的基本理论。从权利意志论的基本特征来讲,权利意志论契合了民法学的宗旨与原理。依照民法学的思路,社会契约精神构成了探究民法精神的着眼点。作为典型的民法观念来讲,权利观运用于民法领域能够体现普遍性、主体性与防御性的典型特征。并且,民法学领域以及权利意志论的融合还具有尊重民法主体意志、保护自由交易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等重要意义。[1]由此可见,民法学与权利意志论的全面结合具有不可忽视的民法应用价值。

   一、权利意志论的基本内涵

   要了解权利意志论首先要搞明白什么是权利意思说。权利意思说的本质内涵在于民法主体能够遵照个体意志,从而可以自主的从事各项与个体意志相一致的民法行为。[2]因此在权利意思的视角下,权力意志论主要涵盖了个人意志自由的内涵,并且确保民法主体针对个人意志可以做到灵活支配。因此在目前有关的民法研究中,针对权利意志论也可以表述成"意思支配学说".在此前提下,权利意思说的民法学说根基就在于自由表达和自由行使主体意志。此外从哲学的视角来看,主体意志具有抽象性的特征,而对于权利意志论也要做到结合物权法等各项基本法规来进行阐释。[3]具体而言,权利意志论体现为如下的基本特征:

   首先,民事主体利益以及民事权利之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因而民法需要借助法律法规约束的方式来明确民事利益的本质。在此基础上,民事主体一旦表现为追逐民事利益的特定行为,那么民事就要将该行为纳入法律视角下进行考量,进而判断该行为是否能达到现行的民法约束标准。[4]并且,权利意志论也倡导平衡各个相关方的基本民事权益,避免某些民事当事人由于追逐自身利润,进而损害到其他有关的民事交易对象。对权力和利益联系的研究往往需要通过研究利益的本质才能得出结论,大量的民法案例可以佐证权力和利益的这种关系。

   其次,民法需要运用法律方式来清晰界定各类民事权利,通过运用法律界定的方式来划定相应的权利边界。某项权利的行使和行使权利的被影响都需要进行清楚明晰的界定。权利意志论虽然倡导意志自由也被法律赋予了行使能力,能够进行具象的意思支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事主体针对民事行为可以随便去从事。反之,民事主体必须受到特定的民事法律法规约束,如此在权利的行使过程中才能达到切实保护民事权益的民法学宗旨。民事主体在表述独立意思的前提下,对于其他有关的交易对方会产生相应的影响,民事行为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效力,当法律关系更多地表现在个人意思的独立时要避免随意性的民事权利行使现象。

   再次,权利意志论的着眼点在于运用动态的方式来达到主体权益制衡的目标。民事主体权利并不能获得无限度的满足,而是需要将各类民事权利纳入权利制衡的视角下进行观察。[5]唯有如此,民法才能达到妥善保护并且有效平衡民事权利的效果。因此,权利意志论倡导制衡民事主体的各种行为,确保运用制衡的方式来获得动态性的民事权利平衡,最终确保实现针对各项合法民事权利的有效保护。

   最后,从内容上来讲权利包含范围较广,不仅包含权力意志论,同时也包含权利利益以及其他相关学说。但从本质上来讲,权利仍属利益与意志的有机结合。一些研究学者提出当今凡是涉及到权利本质的大多为意志论与权利利益说二者的有机结合体,提出了所谓的"法力说"即"权利乃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为此,这些学者较为推崇权利利益说,主张利用法律手段来对个人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予以保护,并希望能够通过对权利意志论的强调来对我们每一个人的行为予以更好的规范,以防止我们自身的不良行为触及法律影响到他人利益。由此可以看出,民法学中的权力意志论是一个动态制衡的过程。

   二、民法学领域运用权利意志论的重要价值

   从衡量民法主体意志的角度来讲,民法学主要致力于平衡各方主体的基本权益,确保运用约束主体行为的方式来全面体现权利意志论。作为民法主体而言,在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时首先需要考量健康权益以及生命权益,据此达到妥善化解民事问题的目标。并且,权利意志论主张借助民法的手段来制衡各类民事权利,而不能够放任民事主体按照自身意志去从事任何的民事领域行为。这主要是由于,民事行为主体一旦超出了最大范围的个人权利意志限度,那么将会伤害到其他个体的基本民事权利。[6]因此可见,民法应当达到有效约束各类主体行为以及主体意志的目标。同时,权利意志论也体现了民事领域的个人意志,对于自由精神进行了全面尊重。在目前看来,多数民法学者都倾向于将尊重个体意志作为民法的基本宗旨。在某些情形下,两个或者多个的民事主体如果能够形成合意,即可做到共同行使民事领域的特定民事权益,该现象可以视为意志重合的民法学现象。

   然而不应当忽视,某些民事主体虽然达到了共同合意,但是合意却无益于社会的整体稳定。[7]如果出现此种现象,那么民法就应当借助相应的约束性规定来规制民事主体,避免民事主体表现为伤害社会公众的现象或者行为。从整个民法体系的视角来看,民法有必要限制并且约束相应的民事主体行为,进而确保民事主体都能够拥有正确的民法价值观。

   三、民法学领域运用权利意志论的具体要点

   首先,关于契约自由。民法学将契约自由作为最根本的民法出发点,进而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刑法及其他强制性法律法规的关键所在。依照契约自由的基本宗旨与原则,民事主体经过相应的利益衡量之后,就可以依照自由意志来开展相应的民法领域活动。因此按照契约自由精神的宗旨与原则,作为民事领域的缔约当事人都应当保证能够信守承诺。在此过程中,民法仅限于关注当事方是否真正达到了信守承诺的程度,至于当事方在多大程度上能否获取所期望的民事利益并不在民法考量的范围。例如,在缔造民事契约阶段,民法保证了契约精神的表达并通过契约条款的形式来进行具化。由此可见,契约自由精神在根本上符合了民法学以及权利意志论的宗旨。具体针对缔约的双方当事人来讲,双方应当尽力去制定详尽的契约条款。这是由于,详细并且严谨的契约条款能够达到有效约束并且保障双方权益的目标。在某些情况下,权利意志如果出现了相应的改变,那么与之有关的双方合意或者契约也要产生相应的变动。[8]民法通过运用具体化以及量化的方式来约束与保护各方的基本民事权益,避免民事主体遭受欺诈进而损失民事权利。对于契约自由还应当置于功利主义的视角来进行全面考量。这是因为,契约自由精神如果能得到切实的推行,则有利于民事行为人获得期待的民事权利,从而符合保障民事利益的民法目标。依照现行的民法有关规定,民事交易双方如果没能切实遵守相应的契约条款,则必须承受特定的民事违约后果,其中典型后果就在于偿付违约金。在契约自由的基本宗旨与原则约束下,作为交易双方就会经过谨慎考量,然后再去确定相应的民事交易行为。

   其次,关于物权行为。民法学在民事主体的各类日常行为中都应当体现约束性,因此民法学需要借助权利意志论才能达到有效约束民事行为的宗旨与效果。具体针对物权领域而言,物权行为具有明显的独立性特征,并且还具有无因性的特征。也就是说,即便缺少特定的行为原因,那么物权行为同样也会存在。在此前提下,债权行为以及物权行为将会呈现明显分离的状态,从而按照核心性的民法理论来看待各类物权行为。从权利意志论的角度入手,针对物权行为可以做到深入进行探究。依照现行《物权法》,各类物权行为都具有明显的财产性特征,行使物权的双方民事主体都应当凭借自身的自由意志,而不能够受制于其他的民事行为主体。例如买卖合同在进行订立时,关键在于确认卖方以及买方各自的义务与权利,最终保证达到有效转移物权的目标。由此可见,物权如果要实现合法转移,则必须依赖于相对独立的民事主体意志与主体行为,并且排斥可变的其他因素给物权人带来的某些影响。

   除此以外,民事主体若要达到成功行使物权领域的基本民事权利,那么必须做到切实遵照现行的民法基本规则,进而避免民事主体由于过多重视了自身利益,因而损害他人物权的现象。从民法约束物权的视角来看,主体如果需要行使特定的民事物权,那么首先应当寻找相应的物权法条款作为支撑与保障;反之,民事主体如果没能找到现行民法体系内的有关物权规定,则不可以随便去开展某些民事交易或者获取权益。

   再次,关于国家干预。作为实践性与约束性较强的法律门类而言,民法同样应当将国家干预的基本思维融入法律实践中以充分体现国家干预。也就是说,民事立法的根本宗旨应当在于干预各类民事行为,避免侵害到合法的民事权益,进而达到保障民事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最终目标。在国家有效进行干预的前提下,市场经济将会表现为稳步推进的状态,并且各种市场主体也不会自身利益遭受侵害。权利意志论通过引进国家干预的基本民法思维来达到约束并且控制民事主体的效果,进而体现了国家干预以及民事行为相结合的重要意义。这是一种民法上对于权力意志的良好体现,即民法能够保障社会个人的权利意志,同时也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在根本上应当属于私法,然而并不排除国家针对目前各类民事主体的多种民事交易或者民事行为都的干预。政府针对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意志在进行充分掌握的基础上,应当可以做到切实推行综合性的国家干预,进而达到维持市场秩序以及保障民事权益的双重目标。[9]国家通过民事立法的手段与途径来干预各类民事主体,针对民事纠纷进行有效的调解,从而达到维护并且保障民事权益的国家调控目标。

   最后,约束与控制各类民事行为。例如在现行《民法》的第7条中,民法针对社会秩序、公众利益以及社会公德作为首要的民法保障对象,确保民事主体都能切实做到遵照以上的公众利益原则来获取相应的民事权利。反之,民事主体一旦超出了权利行使的最大限度,那么民法就不会再对其进行妥善的保护。由此可见,权利意志在当前的民法领域已经获得了较好的体现,其中关键表现就在于保护公众利益。

   总之,经过以上分析可以得知,权利意志的本质在于民法主体依照自身的意愿来从事或者开展相应的民法领域活动。因此,权利意志论在根本上体现了个体意志,确保将自由精神以及个人意志充分融入民法研究领域。民法研究领域不能缺少权利意志论作为必要的民法理论支撑。目前在研习民法学的具体实践中,关键就在于融入权利意志论,确保结合自由精神以及个人意志的民法基本精神来进行深入的民法领域研究。我们要继续加大对于民法学权利意志论的研究力度,结合法律案例不断探索其应用的重要价值和作用,以此来促进民法学研究体系的完善。基于篇幅限制,本文只选取了民法学权利意志论的某些方面进行了探究,因此在研究体系上可能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为此,作者也希望能够借助本课题的研究在社会各界引起人们对民法学权利意志论的关注,促使各界专家学者广泛的参与到本课题的研讨中来,群策群力共同促进本课题研究体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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