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YY五金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

发布日期:2019-12-15    作者:邱戈龙律师

YY五金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
        原告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尤某某、 劳某、深圳市XN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 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原告申请,本院对本 案进行不公开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是一家专门经营五金制品公司,主要面 向海外市场,经过多年的经营,已经积累下了大批稳定客户。 被告一李某2014年11月17日入职原告公司,因违反公司保 守商业秘密的规定,将公司的客户名单上传到私人空间,于 2015年7月10日被原告开除。被告二尤某某于2015年3月 1日入职原告公司任采购经理一职,由于业务能力欠缺无法 完成业务要求,于2016年2月29曰离职。被告三劳某于 2009年10月5日入职原告香港公司任品管员一职,2013年4月调至原告 公司,因合同期满于2014年6月30日离职。2016年5月, 原告的供应商高要市JLW五金厂(现名高要XJ五金厂) 老板打电话给原告的总经理吴某某,告知原告其订单可能被 他人抢走了,并发送了劳某、尤某某的询价表给原告。后 原告经过多方调查发现,原告客户已被原业务员李某拉走不 少,劳某、尤某某向工厂询价,通过他们询价的信息知道 了 2016年原告的老客人一直没有下达订单的原因。被告三劳某与原告公司职员张某在离职后于2014年12月18曰成 立了被告四深圳市XN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营与原告相同 的拉手产品。被告一李某从原告公司离职后,在香港公司工作,其违反与原告的保密协议约定,利用其掌握的原告公司的客户资源和价格体系 等商业秘密,联系原告公司的客户发送邮件并销售相同产品, 这些客户包括但不限于加拿大客户,美国客户, 沙特阿拉伯客户等国外客户。尤某某离职后与李某、劳某合作,以香港公司向供应商下达订单釆购产品。四被告的合作方式是,被告一李某利用其在原告 处掌握的客户信息与客户联系,客户下单后被告二尤某某以香港公司,由被告三劳某以被告四的名义向国内供应商采购产品,低价销售给原告囯 外客户。每年拥有稳定下单量的客户不再下单给原告。原告 建立了完善的保密措施来防止客户名单和供应商名单的外 泄,并与所有能接触这些名单的工作人员签订了《公司管理制度》、《保密及竞业限制承诺书》,被告李某、尤某某都与原 告签订了上述协议。原告认为,系争客户名单(包括客户名 称、联系电话、付款、单据、贸易方式、货代及出货信息、 注意事项、产品包装信息)等经营信息为原告的商业秘密, 被告李某掌握了海外客户名单,尤某某、劳某掌握了供应 商这些商业秘密,并与原告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承 诺书》,理应遵守法律和承诺,严守原告商业秘密。然而他们 却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原告同意披露,使用属于原告的商 业秘密。四被告泄露和使用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 告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巨大的威胁和损害,严重侵犯了 原告的合法权益。四被告的行为已经造成原告巨大的经济损 失,故请求判令:1、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即停止同原 告的5个客户、4个供应商进行业务往来,并在以后的五年 内不得再同上述客户进行业务往来; 2、四被告消除影响,并 公开在深圳日报或经济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登报内容由原 告或者法院最终确认); 3、四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817888.2 元及合理维权费用共100000元,共计917888.2元;4、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查明事实: 
        一、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 
        原告成立于2013年1月10日,主要面向海外市场,经 营五金制品。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系经营信息,包括客户信 息和供应商信息。原告主张五个客户的业务往来信息包括沙特客户、美国客户1、美国客户2、加拿大客户1、加拿大客户2五个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交 易产品名称、付款方式、品质要求、包装要求、单据要求、 交易习惯、交易内容等;原告提供的客户信息显示其将客户进行过ABC分类,并记载了上述五个客户的具体联系方式、 客户名称、付款单价、贸易方式、客户所对应的货代及出货 信息、客户特定需求和注意事项、客户属于哪个地区、最近 订单号等;原告提供了上述五个客户的名片、初次联络手写 订客户信息、多年来与原告的稳定订单。原告主张的四个供 应商信息包括东莞市YP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SY实 业投资有限公司、高要市金利镇XJ五金制品厂、东莞市P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四个供应商的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 联系电话、交易产品的名称、付款方式、单据要求、品质要 求、包装要求等;原告与上述四个供应商之间经过了产品测 试及多次合作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供应关系。原告主张上述信 息具有实用性,掌握上述信息可以掌握与客户交易的主动权, 迅速与客户建立联系并促成交易,而无需花费大量时间、精 力与客户进行沟通协商和考察客户信用、支付能力等,也可 以直接获悉供应商是具体生产哪种产品、对应哪个客户产品 需求等具体涉及供应链产品类型、品质、交货信息等有利于 交易的具体信息,避免试错成本,降低交易成本及风险。 
        二、原告对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 
        原告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入职人员登记表、员工离职申 请表中均有约束员工明确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外泄工作 机密;原告公司内部也有公司基本法、办公室管理及员工行 为规范、保密及同业竞争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员工 的保密义务;市场部、生产部员工有业务帐号和登录密码, 根据不同职位有访问权限设置,且必须用公司邮箱和公司配 发的手机号码联系业务。原告以此主张其商业秘密不被公众 所知悉,无法从公开渠道得知。 
        三、 四被告如何接触、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 
        2015年1月1曰,原告与被告一李某签订劳动合同,约 定工资为6766元,任职业务员岗位,保密费为200元,备注 “承诺不向外界泄露公司、供应商、客户、产品、技术及价 格的任何信息”。2015年7月10日,原告发布通知称,被告 一因将业务秘密上传至私人空间,违反公司《基本法》第八 条、违反《办公室管理及员工行为规范》第五条的禁止行为, 将被告一开除,并明确由于李某的职务是业务总监,不得将 公司客户资料自用或转给他人或公司,否则原告将保留追究 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李某在职期间,其手下的业务员范某离职将北美36个客户资料交接给李某,包括客户的付款 单据贸易方式、货代及出货信息、注意事项(产品类型、产 品是否需要配高清图片、出货及收款进度、客户是否会讲中 文、是否拼柜走货等)、联系方式、最近订单号等。原告主张 李某明知长期稳定交易的客户名单。被告二尤某某于2014年 8月15曰入职原告公司任销售部主管,入职登记表中备注到 “试用期及工作期间严守工作机密,不得外泄,服从公司管 理”,入职承诺中也写到“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守公司商业 秘密”等,被告二于2016年2月29曰离职。被告三劳某 于2009年10月5曰入职原告公司,2014年6月30曰申请离职,员工离职申请表中记载其明确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保 密协议、培训协议等,以及“五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同类 产品业务”。被告四深圳市XN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 年12月18日,被告四法人张某某曾于2010年期间在原告的 香港关联公司负责过采购。 
        原告主张四被告的侵权行为被告李某通过其掌握的原告客户资源和价格体系,清楚 知道与原告存在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客户的具体组合信息, 并在离职后通过电邮向原告多家客户单位的业务负责人提供 相关产品的订货信息,且与美国客户1达成了交易;被告尤某某以香港公司名义向原告供应商东莞市SY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单采购, 且采购单中的特定编写货号及外包装要求均与原告客户 加拿大客户1曾经交易的货号一致, 被告李某也以香港公司名义向原 告多家客户单位的业务负责人提供相关产品的订货信息邮 件;被告尤某某曾向原告供应商高要市金利镇XJ五金制品 厂询问一款特殊不锈钢产品,而该产品为原告客户沙特客户曾向原告釆购并经原告向高要市金利镇XJ五金制品厂特别定制的一款特殊材质 的“封油不锈钢”;被告尤某某曾向原告供应商东莞市PY五 金制品有限公司采购过三款拉头产品,而该三款产品对应的 是李某与美国客户1之间发生交易的产品;被告劳某曾向原告供应商东莞市SY实业投资有限公 司下单询问过一款空心拉丝产品,该款产品为原告向该供应 商定制供给美国客户2,而美国客户2向原告转发已与李某发生交易的邮件;被告 劳某曾以被告四深圳市XN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名义向 原告供应商东莞市SY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达外包装唛头为 “香港公司” 的订单,该批货指向原告客户加拿大客户1; 2016年7月I7日,被告四法 人张某某在与原告法人吴某某的邮件往来中承认劳某从原告处离职后与其一起注册了被告四公司,主要做拉手的业务, 因缺少业务,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开始了一些公对公的 合作,但不清楚李某的业务如何进行,并表示没想到会影响 到原告,会停止和李某的合作,并且不做与原告相同的产品; 2017年9月13曰,劳某给原告法人吴某某发信息,大意 为已看到吴总去年发给张某某的邮件,此后也没有与李某业 务往来,承认曾帮李某生产所接订单有几单,因不懂法不知 法请求吴总原谅。
原告申请的证人汪某出庭作证称原告公司与员工有签订 保密协议,且薪酬中有保密费,离职表中也有规定保密事宜, 其跟进的美国客户最早在2014年10月就有向原告下订单, 该北美客户在2016年6月7日通过汪某在原告仅只下了一款 空心拉手产品(Z071H-24)的单,随后从该款产品供应商处 得知被告二、三在供应商处询问过同款产品订单,而被告三 所下订单模板与原告公司的一致。 
        五、原告主张损失计算 
        原告主张前述五个客户从2016年中开始已没再向原告 下订单,原告提交专项审计报告以证明其从2010年1月1曰 至2016年6月30曰期间与前述五个客户的业务往来净利润 为388231. 95元/年,从2016年6月30曰至2018年1月1日原告净利润减少582347.93元;原告主张其作为外贸公司 通过参加广交会、会展、出国考察、拜访等方式开拓客户和 承继原告香港关联公司的客户,并提交了审计报告以证明原 告参加每届广交会的成本支出为136314. 7元;原告为维权已 支付律师费10万元。 
        案件分析:        
        本所认为,本案为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原 告主张的客户及供应商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以及被告是否 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关于涉案客户信息及供应商信息是否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 人釆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有关信息不为 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可认定为不 被公众所知悉;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即可认定为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 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露所采取的与其商 业价值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即可认定为采取了相应保密 措施。本案中,涉案的经营信息包括原告的客户及供应商信 息。首先,上述经营信息是原告与客户及供应商在长期沟通、 协商、交易往来过程中积累发展的深度信息,包括了客户及 供应商的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交易产品名 称、付款方式、单据要求、品质要求、包装要求等包含交易 习惯、意向、内容等确切的组合信息,并非原告所在的五金 加工/外贸行业的相关人员在公开渠道所知悉和获得的,不同 于该行业公开领域中的一般客户资料,故原告在本案中主张 的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其次,上述经营信息可以使原 告了解客户的交易意向、习惯、内容,了解供应商的产品质量、报价等,从而掌握与客户交易及向供应商采购的主动权, 以便迅速与客户建立联系并促成交易,为原告增加交易机会、 拓宽销售渠道、提高销售利润,降低交易成本和风险,免去 试错成本,提高了原告的市场竞争能力,显然具有现实及潜 在的商业价值,能为原告带来竞争优势,从而具有实用性。 第三、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签订的劳动合同、入 职人员登记表、员工离职申请表以及公司基本法等系列规章 制度中均有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限定了涉密知悉范围、约 定保密费的支付,上述行为都表明原告釆取了相应的保密措 施,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的泄漏。以上三点,足 以认定原告主张的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依法应予保护。 
        二、四被告是否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被告一、二、三均是原告的前员工,均能接触原告主张 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被告一利用在原告处掌握的客户信息 与客户联系并压低报价,被告二、被告三以被告四公司的名 义向原告的国内供应商采购产品,所采购产品正是原告的国 外客户向原告下单且由原告向其国内供应商采购的产品,而 这些产品经被告二、三、四采购后又通过被告一李某销售给 了原告的国外客户,足以说明被告利用的经营信息与原告主 张构成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构成实质相同,四被告上述行为 涉及到原告的经营信息包括三个客户信息:沙特客户、美国客户1、加拿大客户1以及三个供应商信息:东竞市 SY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高要市金利镇XJ五金制品厂、东 莞市P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一、二、三的行为违反原 告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原告的 经营信息;从被告四与劳某和李某的合作中可以看出被告 四承认缺少业务,明知或应知被告劳某、李某所用的经营 信息来源于原告处,仍与劳某、李某合作,使用了上述经 营信息。四被告的上述行为明显使用了原告的经营信息,抢 走了本属于原告的订单,获取不正当利益,侵犯了原告的商 业秘密,四被告系共同侵权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虽然举证说明其投入的客户开发成 本以及利润减少额,但由于原告广交会参展不仅开拓本案涉 及的客户资源,外贸出口行业除了本案认定的侵犯商业秘密 因素以外,还受到很多其他不可控因素的影响,故对原告举 证的赔偿数额不予采纳,但考虑到原告为开发客户确实付出 了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而四被告的侵权故意明显,侵 权情节较为严重,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 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原告所主 张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额支持。 
        由于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严重的 商誉损失,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登报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 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8年8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尤某某、劳某、深圳市XN金属制品 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商 业秘密的行为,不得利用原告客户Al-Olayan-Saudi Africa (沙特客户)、Style Direct Inc(美国客户)、Lunar HomeDeco Inc(加拿大客户)以及供应商东莞市SY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高要市金利镇XJ五金制品厂、东莞市PY五金制品有限公 司的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 被告李某、尤某某、劳某、深圳市XN金属制品 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 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声明 
        一、本裁判文书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相关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要求网站下线。 
        二、本裁判文书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 
        三、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邹坤律师
上海黄浦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