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成补偿协议,居住房屋不能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拆除
发布日期:2019-12-17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行政诉讼,征收拆迁,补偿协议,违章建筑,拆除
一.引言
未达成补偿协议,居住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而予以拆除,引发行政诉讼。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梁某某与x市x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019)x05行初15号”。
二.基本案情
(一)涉案房屋系原告从他人处合法购买,具备居住条件。2017年x区政府实施x街改造项目,涉案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7年1月3日,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现场核量、登记。后经x区未经登记房屋联合小组审核,涉案房屋被定为三类,按照《2017年x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住宅建筑补偿及资助标准》规定,给予每平方米700元的资助。
(二)对于此数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7月5日,区综合执法局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原告于7月10日前自行拆除涉案房屋。2017年7月17日,又下达催告书。2017年7月20日,x区政府作出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2017年10月30日,区综合执法局拆除了涉案房屋。
三.裁判结果
征收补偿时涉案房屋已被定为三类,亦即涉案房屋尚未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在房屋征收部门与原告尚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x区政府以违反《x市禁止居住区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为由作出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被告x区政府作出的涉案拆除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2019年4月19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
四.讨论
(一)被诉行政行为:2017年7月20日,被告x区政府作出《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主要内容是:梁某某在x路x栋侧搭建构筑物的行为,违反了《x市禁止居住区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x市x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局)已于2017年7月5日对其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现已逾期。被告x区政府责成区综合执法局于2017年7月25日起依法予以拆除。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原告诉求:涉案房屋系原告从他人处合法购买,具备居住条件。2017年涉案房屋纳入x街棚户区改造项目。2017年10月30日,被告x区政府及区综合执法局在未通知原告、也未向原告下达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违法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屋内物品均被掩埋毁坏,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在2018年8月16日开庭时发现x区政府提交的证据中有该份拆除决定,原告认为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被告x区政府作出的拆除决定并承担诉讼费用。
(三)答辩意见:涉案房屋位于x街棚户区改造范围,经x区未经登记房屋联合小组审核认定,将涉案房屋定为三类,给予每平方米700元的资助。但由于原告不配合,区综合执法局下达限期拆除通知、催告书并由被告作出拆除决定,拆除时由公证处进行了现场公证,对屋内物品登记后予以拆除。
【参考资料】1.征收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并且遵守法定程序。2.征收拆迁:以发挥正面导向和引导依法行政的原则认定被拆迁人损失。3.征收拆迁:不得以拆除违章建筑的名义,实施土地征收的行政行为。4.征收拆迁:拆除养殖场的处罚权应归环保部门而并不属于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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