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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诈骗罪到非法经营罪,罪名辩护成功案例

发布日期:2019-12-17    作者:史文洁律师

在团队刚刚结束的一起涉嫌诈骗罪的案件中,律师充分了解案情后,在无罪辩护无望的情况下,转变思路,将起刑点三年以下的诈骗犯罪辩护为起刑点五年以下的非法经营罪,成功使当事人获得缓刑。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广州某期货交易公司涉嫌期货诈骗。顾某系该公司的业务员,在职期间通过打电话推荐期货等手段开发客户,其客户王某投入资金共计3151375元,因该资金被公司领导层挥霍致案发,王某亏损手续费共计人民币1967406元。检察机关指控顾某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法律分析 
        顾某被指控犯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顾某被指控的数额为1967406元,如果真的成立诈骗罪,其量刑标准在十年以上!
三、律师的辩护策略 
        当事人顾某是正规渠道入职的员工,工作全部由上级指派,按月领取工资没有获得额外的收益,而且其本人完全不可能知道公司的成立就是为了实施诈骗,在这样的情况下,被检察机关指控为诈骗罪的共犯,而且根据数额将要面临十年以上刑期,在当事人看来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律师分析后认为顾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但根据案情以及审理法院以往的判例,获得无罪判决希望渺茫,但是他没有资质而从事期货交易的行为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顾某的涉案金额按照非法经营罪的标准则仅为情节严重,量刑在五年以下,而且其为从犯,危害性不大,很有可能获得缓刑。
于是律师在获得当事人及家属同意后,向承办法官提出顾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诈骗罪,但是他没有资质而从事期货交易的行为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量刑应在一年以下,并适用缓刑。
四、法院判决及事后分析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改变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认定顾某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顾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期货、荐股类诈骗,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可能具有诈骗的故意,但普通员工通常不知晓公司的经营情况,主观上一般不可能具有犯罪的故意。律师从此处着手,在庭审时结合案件事实紧扣犯罪构成要件,在无罪辩护无望的情况下,成功使法院采纳律师意见,从十年以上的法定刑变更至五年以下,成功争取到了缓刑,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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