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该怎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发布日期:2019-12-18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回顾:2009年,姜先生与吕女士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两人于2013年生育一子姜某浩。2015年姜先生与吕女士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无效而判决离婚。姜某浩由吕女士抚养,姜先生支付抚养费50000元。离婚后,吕女士立即与以前两人共同人认识的一名男子异常亲密,同时外界的流言蜚语也不断传入姜先生的耳中。忍无可忍的姜先生,在探望姜某浩时将其带回家中,并到亲子鉴定机构进行血缘关系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姜先生与姜某浩并不是父子关系。经姜先生的一再询问下,吕女士承认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瞒着姜先生与他人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并生育了姜某浩。被欺骗的姜先生诉至法院并要求吕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支付姜某浩的抚养费。
吕丛律师说法:本案中,吕女士承认了姜某浩并非姜先生的亲生儿子,与姜先生不存在生物学意义上的父子关系,姜先生对姜某浩不存在法定义务。并且吕女士违背了夫妻忠实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吕女士属于过错方,应依法对姜先生的物质付出及精神进行赔偿和抚慰。法院应予支持姜先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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