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诉大地财产保险、中国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9-1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张某某(汉族,1998年1月12日出生,学生)分别于2012年9月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公司(下称大地财险)投保状元乐学生和幼儿意外伤害保险、2013年9月向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宁津支公司(下称人寿保险)投保。保险期间,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6月17日不慎被热滚轮挤压伤右手中指,在山东省立医院就诊,当时入院治疗,医疗费已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津支公司给付。因需要二次手术治疗,住院治疗期间再花去医疗费46378.70元,连同第一次住院治疗尚未理赔的246.30元,共计46625元。第二次住院治疗系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宁津支公司保险期间。原告多次就第二次住院医疗费事宜向二被告要求理赔,请求大地财险在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余额由人寿保险承担保险责任。两被告相互推诿,被告大地保险辩称,原告第二次住院治疗已超出保险期间,不予理赔;被告人寿保险辩称,原告遭受的意外伤害未发生在本司保险期间,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裁判结果
德州市宁津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被保险人张某某受到意外伤害系在大地财险保险期间内,住院治疗产生的费用应在合同双方约定的责任数额63000元内进行赔付。被告大地财险已经赔付了原告第一次医疗费39727.67元,余额23272.33元亦应赔付。原告张某某第二次住院虽不在大地财险保险期间内,但原告所受意外伤害系在保险期间内,二次住院治疗系对意外伤害之伤的治疗,故被告大地财险应予赔偿。双方未约定意外伤害险的项目,且原告之伤发生在大地财险保险期间,因此被告人寿保险不应对原告承担保险责任。
(三)案例评析
本案的裁判结果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校园意外伤害时有发生,也给家庭带来相应的经济压力,购买意外伤害险,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学生的损失。但保险合同是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审理此类案件,仔细审查合同的约定条款,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要考虑到学生利益的最大化。当保险人以种种理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的时候,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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