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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诉之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发布日期:2019-12-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行诉之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8项规定也属于概括式规定,是对上述七种案件之外的其他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的概括,在立法技术上是对上述七种案件的列举性规定的衔接和补充。从司法解释和相关理论来看,这类行政案件包括:
      1.行政裁决案件。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公共行政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包括:(1)人身侵权赔偿裁决;(2)征收补偿裁决;(3)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裁决;(4)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权属裁决。 
      2.行政确认案件。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m具有法律效力认定并且予以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1)身份确认,如收养登记、身份证姓名确认;(2)法律关系确认,如婚姻登记:(3)法律事实确认,如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确认;(4)资格确认,如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 
      3.行政检查案件。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督促公民遵纪守法,而了解有关情况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检查过程中,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进入场所、调阅账表、扣押、查封、登记保存等多种手段。在这些措施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时,公民可以起诉。 
      4.行政合同案件。行政合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在行政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可能需要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行政合同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起诉。主要有三种情形:(1)合同约定行政机关实施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为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按照合同条款行使监督权、处罚权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通过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变更、终止或者废除行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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