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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发布日期:2020-01-02    作者:【农地房】专业团队律师

生活实例:
        2009年7月13日某村民委员会原党支部书记孙某在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情况下,与吴某签订耕地承包合同书,将村集体所属的耕地10亩承包给吴某,承包金2万元,承包期限均为2010年至2019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吴某均按约定交纳了承包金。2013年村委会换届后,为维护村集体利益,村委会要求吴某返还耕地,遭到拒绝,故诉至法院。
知识梳理:
一、本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和第二十条“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与吴某签订的耕地承包合同,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该合同应属无效,吴某返还耕地。
二、承包程序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为了反映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志,保证承包过程的公平合理,应当通过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具体推选办法,各地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农民群众的意见确定。承包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土地的丈量、统计、承包方案的拟订等一系列的事项。
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承包工作小组产生后应当遵循民主协商、集体讨论的原则,在充分了解、调查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构成和土地状况的前提下制定公平、合理、合法、符合实际情况的承包方案。在拟订承包方案时不得剥夺或非法限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歧视妇女,不得违反土地管理法有关耕地保护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承包工作小组在完成承包方案后,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此方案,使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解承包方案,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
3.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承包方案经过公布、征求意见确定后,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讨论、表决承包方案是否通过。承包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承包方案经依法表决通过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公正的组织实施、落实承包方案。
5.签订承包合同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照公开组织实施的承包方案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地位平等,发包方不得拒绝与承包方签订合同,也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承包方接受一些不公平的条款。承包合同一般要求一式三份,发包方、承包主各一份,农村承包合同管理部门存档一份附本。
提炼总结: 
        为了充分反映民主的意志,防止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的随意性,从程序上确保土地承包的公平、公开、公正,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土地承包应当依照上述法定程序进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发包的土地,发包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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