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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承包经营权能否要求集体重新安排承包地

发布日期:2020-01-02    作者:【农地房】专业团队律师

生活实例:
        李某一家五口均系大河村村民。1986年9月15日,大河村作为甲方,李某代表该户作为乙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将集体耕地共3.32亩承包给乙方,承包年限自1985年至1999年,为期15年,在承包期内无特殊情况不予变动等内容。之后,李某全家外出经商。1999年9月起,大河村按政策规定在全村开始实施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大河村村干部通过挂号信联系李某,并征询其对土地承包的意见,李某回信表示全家在外,无法回家耕种土地,由村里安排,不要承包土地。基于此,大河村将李某户原一轮承包的土地进行调整,安排给其他农户承包。2006年,李某返家后,对此也没有提出异议。2015年起,李某要求大河村及当地街道办事处安排承包地未果,诉至法院。
知识梳理:
一、本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在二轮土地承包过程中,大河村村干部通过挂号信征求了李某户对二轮土地承包的意见,李某回信表示不要求承包,李某在2006年返家至2014年长达8年的时间内,明知其户未能取得二轮土地承包,但均未提出异议或要求,也反证李某户当时系同意放弃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因此,在李某户自愿放弃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大河村将原由李某户一轮承包的土地,调整给其他村民承包,符合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二、土地承包原则
(一) 公开、公平、公正
1.公开 
        (1)进行承包活动的信息要公开。发包方应当及时公布土地承包的有关信息,让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承包方知晓土地承包的基本情况。公开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如可以采取张贴公告、有线广播或者召开村民会议。公开有关承包活动的有关信息包括:向村民宣传、介绍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让村民了解进行土地承包的基本精神等;公布拟发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等。公开有关信息要做到透明、及时、准确。 
        (2)进行承包的程序要公开。在进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程序的公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由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方案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3)承包方案和承包结果公开。承包方案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应当及时公布,同时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确定每户及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的土地的具体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证或者林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公平 
        所谓“公平”主要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行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在确定承包方案时,应当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地确定发包方、承包方权利义务。尤其是发包方不得滥用权力,承包合同中不得对承包方的权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通过承包合同给承包方增加不合理的负担。
3.公正 
        所谓“公正”,主要是指在承包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承包方,不得暗箱操作,也不得厚此薄彼,亲亲疏疏。如在确定承包方案时,首先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拟定并公布承包方案,然后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对承包方来说,应当以正当的手段参加承包活动,不得通过行贿或者亲属关系,来获得有利的承包条件。
(二)平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这是土地承包中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这里的“平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平等地享有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无论男女老少、体弱病残。出于对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土地承包法第6条还特别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承包过程中都平等地行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发包方应当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这主要体现在承包过程中,发包方不能厚此薄彼、亲亲疏疏,不能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差别对待,例如,不得亲疏有别地将肥力好的土地分给一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将土质差、肥力低的土地分给另一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土地承包的权利:一方面体现在依法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另一方面体现在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作为土地承包的权利人,他有权依法自由处置自己的权利。但需强调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必须是基于“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在现实中,有的发包方或某些行政部门强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或者承包后强行收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权,这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土地是广大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对涉及农民土地权益的承包方案的拟订等重大事宜应当极其慎重和尊重农户权益。因此,土地承包法强调应当本着民主协商、公平合理的态度进行土地承包。“民主协商”要求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完成承包,发包方在发包过程中应当与作为承包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协商,应当充分听取和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不得搞“暗箱操作”, 不得搞“一言堂”强迫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接受承包方案。这里的“公平合理”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所承包的土地在土质的好坏、离居住地距离的远近、离水源的远近等方面不能有太大的差别。即使有差别,也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
(四)民主表决 
        “村民会议”是村民集体讨论决定涉及全村村民利益问题的一种组织形式,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根本途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但在外出人员较多或者村民居住分散,全体村民不易召集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选派代表参加会议的形式。为了在土地承包过程中体现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体现大多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志,承包方案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的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否则该承包方案不能生效。
(五)程序合法 
        承包中,承包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程序进行的承包是无效的。承包程序详细内容见本书承包程序部分,
提炼总结: 
        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3.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4.承包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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