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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正在越来越近

发布日期:2020-01-04    作者:王景林律师

        同命同价,正在越来越近

        先举一个例子,以2019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为例:上海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为1,360,68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为607,500元;安徽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为687,860元,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为279,920元。非常直观地看出,同一地区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不到城镇居民的一半;同样是城镇居民,安徽的赔偿标准只有上海的一半。同样是生命,却因户籍不同、地域不同,有着不同的赔偿标准,并且相差还非常大。这就是一直被人们所诟病的“同命不同价”。
        为什么会出现同命不同价的情形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这里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还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也就是说,不同地方赔偿标准不同,同一个地方的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也不同,这就是我们通常认为“同命不同价”的根源。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民法通则》中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上述司法解释明显有违宪违法之嫌,这也是很多学者和专家喜欢炮轰同命不同价的原因。但即使这样,该司法解释一直在适用。在司法实务中,为了兼顾公平,各地出现了一些变通做法,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在城镇地区连续居住满一年,且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可以按城镇标准赔偿。实践中,很多受害人为了能按城镇标准赔偿,可能就会想到做假,提供一些虚假证据,蒙混过关。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明传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各省具体情况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应于今年内启动。随着最高院这份通知的下发,全国各地开始积极响应。
2019年11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制定了《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自2019年12月16日起,安徽省正式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
        参与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省份还会不断增加,不久的将来,全国所有的省份都会统一城乡标准。当城乡标准统一以后,接下来,就是统一全国标准了。估计统一全国标准会有较大的难度,但只要有这个想法的话,应该就会快的。我们应该乐观一点,同命同价,正在越来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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