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遇上对方不还钱?及时向法院起诉。
基本案情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黄某,女,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逸凡,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学德,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蒲某,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部县,现住成都市金牛区(拓智达物流)。
原告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8万元,并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
案情简述:
2016年6月21日,蒲某因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出具《借条》向案外人顺达公司借款16万元,并作出承诺还款计划:1.于2016年12月15日还款4万元,2.于2017年6月15日还款3万元;3.于2017年12月15日还款5万元;4.于2018年6月15日还款4万元。该借款实际由黄某直接支付给蒲某车祸受害人家属。事后,蒲某如期偿还了部分款项,尚欠8万元至今未还。2019年7月3日顺达公司与黄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蒲某的8万元债权转让给黄某。债权人顺达公司委托四川伦德律师事务所吴逸凡律师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律师函》至蒲某户籍地,因蒲某在成都市金牛区居住,快递退回,并进行了电话通知。2019年10月12日蒲某在领取诉状副本时复印了《债权转让协议》,才得知债权转让事宜。
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蒲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从2019年10月12日起,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点评
欠债还钱本应是天经地之事,但是频频出现的新闻反而是“老赖”们驾凌在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之上,债权人往往索要无门,钱借出去容易收回来难。在民间借贷纠纷之中,遇上债务人不按期还钱的情况,债权人直接向法院起诉是最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手段。本案中,债务人蒲某在与顺达公司的借款协议中做出了按计划还款的承诺,但是最终没有按约向债权人归还债款。而后,黄某通过与原债权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取得该笔债权成为新的债权人。面对蒲某的违约行为,黄某及时委托律师采取法律手段,向法庭出具蒲某签订的借条作为证据,维护了其作为债权人应当享有的正当权益。
实际上,民间借贷纠纷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许多人碍于情面不敢告上法庭,其结果最终是苦要无果。更甚者,连借条也不出具,直接就将钱转给对方,等到要找对方还钱时拿不出借条,哑口无言。这些事例无不提醒大家不要怕没情面,一定要在借款时让对方出具借条,这是最有效的证据;也不要害怕告上法庭产生纠纷,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武器,我们要学会要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