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离婚争取男孩抚养权以及男方婚外还贷
女方离婚争取男孩抚养权以及男方婚外还贷、家具家电标准案例示范
(2018-10-29结案)
遭遇:
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没有任何联系和沟通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离婚、孩子、财产
目标:
这一次诉讼就彻底全面解决所有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2个月拿到判决书
秦淮法院-刘浩东法官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800
3、对方给付我方相应房屋还贷及增值部分
4、家具家电归我方
诉讼中被告的抗辩:
1、不同意离婚
2、不同意孩子归我方
3、家具家电意见和我方差距较大
重点支招:
列举离婚具体理由
列举孩子抚养经过和优势
列举对方还贷及增值计算
列举不同意系虚假陈述,拖延诉讼
列举细节调解方法和诉讼策略
司法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住本市江宁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恳请法院判决离婚;2、恳请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原告,被告依法支付3000元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B的主要辩称意见为,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在本人出轨犯错后,努力与原告和好的,但原告不给机会。如果判决离婚的话,希望小孩由被告抚养。小孩为男孩,作为男孩,对小孩照顾更方便,而且被告的学历比原告高,对小孩的帮助比较大,被告的收入比原告高,可以给小孩更好一点的生活,被告的居住环境也比原告好,有属于自己房子。原告住处面积小,原告方住房条件较差,被告可以不要原告支付抚养费。 双方提交了结婚证、民事判决书、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还款明细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A、被告B于2011年12月确定恋爱关系,2015年3月9日登记结婚,2016年3月23日生育一子C。后因被告婚内出轨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于2017年9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关于双方有争议的夫妻关系是否破裂的问题,原告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提交了视频材料,证明被告婚内出轨,被告对此予以确认。
对于上述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因被告过错,致夫妻关系不睦,且分居生活,现原告二次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决离婚,经本院调解无和好可能,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双方婚坐子C的抚养问题,考虑其年龄尚幼,本院酌定随其母亲原告A生活较为适宜;根据被告的收入状况,本院酌定其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被告对婚生子可行使探望权,本院酌定为每月四次,时间以周末双休日为宜,被告对此应予配合。 关于双方财产的处理: 1、婚前个人不动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 经查,位于本市江宁区室的房屋(建筑面积69. 26平方米)系原告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故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原告,剩余贷款亦由原告偿还,但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房屋购买总价是514948万元,首付214948元,公积金贷款30万元,按贷款合同需还30年,每月等额还本息1520. 06元。
审理中,双方认可该房屋现市场价值为1246680元(1.8万元/平方米),认可婚后共同还贷本息约为57400元。房屋购买总价是514948元,按贷款合同需支付利息247221.6元,故按期还完贷款共需支付房款762169.6元:婚后共同还贷57400元,约占总房款的7. 53%。现房价为1246680元,故原告应补偿被告46938元(1246680元×7. 53%÷2)。 2、关于原告主张的其婚前购买的家电 双方在庭审中确认原告在婚前购买的三星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热水器一台、美的空词三台、三星冰箱一台在被告处,本院确定归被告所有。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由原告A直接抚养,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20日前给付抚养费18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此款直接付给原告A;被告B于本判决生效之曰起每月可探望婚生子四次,原告对此应予配合。 三、位于本市江宁区室的不动产权归被告B所有,剩余贷款由B偿还;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房屋补偿款46938元。 四、由原告A购买,现在被告B处的三星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热水器一台、美的空调三台、三星冰箱一台归原告A所有。 五、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A、被告B各负担12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件受理费120元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二O-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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