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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运输毒品案二审改判

发布日期:2020-01-15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6月6日,付某某等人被喜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抓获。被抓获后,付某某分多次从体内排出67颗白色毒品可疑物共计345.2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海洛因含量为51.53%。2017年7月11日,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付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二审辩护意见:
2017年7月18日付某某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阿说其呷律师经过深入分析发现,原判量刑过重,原判未充分考虑被告以下量刑情节: 
        1. 付某某有立功表现。其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其有立功表现。 
        2. 付某某系本案从犯。其参与本起运输毒品案的过程具有被胁迫性,包括行程、饮食、通讯等都受他人控制,其在本案中仅是一个很机械的运毒工具,其从犯地位显而易见。 
        3. 付某某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付某某自始至终认罪态度良好,对其运输毒品行为供认不讳,且其供述与其他同案犯的供述一致,付某某也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4. 付某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付某某系被欺骗,被雇佣参与运输毒品,其运输的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判决结果: 
        2018年3月2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川刑终89号判决书,认定付某某具有立功表现,并结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撤销了对付某某的一审判决,以运输毒品罪改判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

办案心得: 
        二审难改,但不是不能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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