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合同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德国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化国际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0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

  2008年4月11日,中化新加坡公司与德国克虏伯公司签订了购买石油焦的《采购合同》,中化新加坡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部货款,但德国克虏伯公司交付的石油焦HGI指数仅为32。中化新加坡公司认为德国克虏伯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请求判令解除合同,德国克虏伯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德国克虏伯公司提供的石油焦HGI指数远低于合同约定标准,导致石油焦难以在国内市场销售,签订买卖合同时的预期目的无法实现,故德国克虏伯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判决支持中化新加坡公司的诉讼请求。德国克虏伯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分别位于新加坡和德国,而该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且当事人未排除该公约的适用,因此本案审理首先适用该公约。对于审理案件中涉及到的问题公约没有规定的,例如合同效力问题、所有权转移问题,应当适用当事人选择的美国法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德国克虏伯公司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但新加坡石化公司能够以合理价格予以转售货物,不构成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情形。据此,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德国克虏伯公司承担部分货款及堆存费损失。

  三、典型意义

  该案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并对于国际条约没有调整的事项,依法支持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该案明确了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认定根本违约的标准,增强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公约适用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有力保障了国际贸易的有序进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陈汝杰律师
浙江嘉兴
李保忠律师
辽宁沈阳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刘永军律师
山西太原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