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一带一路战略下海事司法服务建设困境与对策

发布日期:2020-01-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法治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保障, 海事司法服务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 海事司法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面临着如何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 如何对涉外商事海事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如何保护海洋环境, 如何适应“一带一路”建设国际化、法治化需求从而进一步提升海事法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等问题。文章认为, 海事司法要服务好“一带一路”就要健全和完善外国法查明机制, 确保海事法官能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完善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 助力国际商事海事仲裁更好解决争端;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 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服务和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满足中外当事人解决纠纷多元化需求;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司法规则制定, 努力提升海事审判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制度性话语权;加强海事法院队伍建设, 提高海事司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关键词: 海事司法服务; “一带一路”; 路径;

  我国的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以下简称“一带一路”) 倡议, 得到了沿线各国的积极响应。倡议提出以来, 我国始终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与沿线各国沟通、协商、合作, 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取得了累累硕果——我国已与8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签署了合作协议, 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货物贸易额累计超过5万亿美元, 对外直接投资超过700亿美元, 我国企业在沿线国家建设75个经贸合作区, 上缴东道国税费22亿美元, 创造就业岗位21万个, 1促进了沿线各国的协调联动发展, 初步实现共赢、共享、共同繁荣的目标。

  但是, 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 面临着因沿线各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宗教等差异而产生的利益冲突, 而要通过和平与文明方式解决这些冲突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依靠法治。为了给“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 同时也为各级人民法院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指明了方向。随后, 各级人民法院结合自身实际, 围绕着如何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海事司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角度进行探析, 以达抛砖引玉之目的。

  一、“一带一路”建设客观上需要海事司法的服务

  法治是“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保障, 海事司法服务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因为“法有调整社会关系, 指引主体行为和保障主体权利的功能, 法具有确认和维护一定的秩序、利益和正义的价值。”2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 将面临如何营造我国对外开放良好的法治环境, 如何促进我国港口经济、航运经济、海洋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 如何保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问题, 而这些问题的解决离不开强有力的海事司法服务。

  (一) “一带一路”建设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离不开海事司法的服务和保障

  涉外海事海商审判工作是我国司法面向世界的一个重要国际窗口, 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司法保障。世界上85%以上的货物贸易通过海上运输,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 在频繁的国际海上运输过程中必然出现各种各样的海事海商纠纷, 从而导致涉外海事海商案件不断增长。因此, 能否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乎能否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我国海事法院从成立之初, 就肩负着保障海事运输、对外贸易和改革开放的重要历史使命, 其成立以来也积极承担起了这一历史使命, 取得了良好成效。据统计, 自海事法院成立以来, 截至2014年, 全国各海事法院共审结执结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案件64747件, 结案标的达800多亿元人民币, 3为我国对外开放和“一带一路”建设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带一路战略下海事司法服务建设困境与对策


  (二) 我国“一带一路”重要门户港建设离不开海事司法的服务和保障

  我国内河、沿海港口是“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重要一环, 是“海上丝绸之路”国际货物运输网络的起点和重要建设内容。因此, 必须大力发展我国沿海城市的港口建设, 特别是进一步加强对上海、广州等国内重要港口基础设施的建设, 为构建我国港口与海上丝绸之路国家港口之间互联互通网络打下坚实基础。目前, 我国沿海港口货物吞吐量和船舶制造业均已位居世界第一, 4通过进一步加强国内港口建设, 凭借强大的造船能力, 我国有条件、有能力打造面向海洋、联通亚洲和欧洲大陆、促进沿线各国共同繁荣、造福国内沿海人民的对外开放格局。而国内港口建设与海事司法密切相关, 海事法院能否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港口作业、码头建造、船舶触碰码头、港口疏浚等涉及港口建设的相关海事海商案件, 关乎着能否顺利推进我国“一带一路”重要门户港建设。

  (三) 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离不开海事司法的服务和保障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生态兴则文明兴, 生态衰则文明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将会给我国海洋资源和海洋生态带来巨大的损失, 为此, 必须坚持绿色发展理念, 加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而海事审判的重要职能之一, 就是通过海事司法手段保护海洋环境。1985年,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的“大庆232”轮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拉开了海事司法保护海洋环境的序幕, 截至2013年, 全国海事法院共审理各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2017件, 5有力地维护了我国海洋生态环境。在今后的“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 海事司法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方面将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海事司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遇到的困境

  (一) 外国法的准确查明和适用问题

  在审理涉外海事海商案件中, 经常会遇到需要适用外国法律的情况, 因而需要对外国法进行查明。但是, 如何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对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而言仍是一个难题。因为, “一带一路”沿线涉及60多个国家, 各国的语言文字差异较大, 导致查明外国法比较困难。为了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1月26日颁布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 (以下简称《民通意见》) 第193条第1款明确了外国法查明的五种途径: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民通意见》第193条第2款规定:“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 (以下简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 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 应当提供该外国法。”该条规定明确了提供外国法的四类主体: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当事人, 以前三类为主, 以第四类为辅。该法第2款明确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但是, 不论是《民通意见》还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均对外国法查明的表述过于简单, 规定过于规范。6首先, 《民通意见》没有具体明确如何查明外国法以及采用五种途径查明外国法的先后顺序等程序性问题, 导致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其次, 《民通意见》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均未对外国法的查明责任作出明确界定, 即对哪些外国法应该由法院依职权查明、哪些外国法应由仲裁机构查明、哪些外国法应该由行政机关查明、哪些外国法应该由当事人负责举证证明等还未有明确的界定, 当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提供的外国法不一致时 (因翻译外国语言, 会有表述不一致的情况发生) , 应该以谁提供的为准也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 由于外国法查明责任不明, 出现了几类主体互相推诿的现象。最后, 《民通意见》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均有规定, 在无法查明外国法时, 适用中国法律。这一规定, 赋予法官对“外国法无法查明”这一界定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日公布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 (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 (一) 》) 第17条第1款对此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人民法院通过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 可以认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但是, 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 法官仍可以相对随意行使这一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 在当事人无法提供、人民法院也无法查明的情况下, 办案法官通常会以“外国法无法查明”而适用中国法。据不完全统计, 2013年至2015年我国法院涉及外国法查明与使用的案件有166件, 其中有21件因未能查明外国法而使用我国法律。7可见, 如何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 仍是目前涉外审判工作的难点。

  (二) 国际商事海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问题

  在“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 随着我国与沿线国家经济来往日益密切, 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之间或外国企业之间的商事纠纷日益增多, 解决商事纠纷除了诉讼、调解之外, 仲裁是重要的手段。但是, 仲裁只是解决商事纠纷的一种手段, 商事纠纷能否得到解决主要还得看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执行, 而司法是仲裁能否得到执行的一个重要保障。国际商事海事仲裁要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是要看我国法院和沿线国家法院对国际商事海事仲裁裁决的态度。如果持支持态度, 经过司法审判后对相关仲裁裁决予以承认和执行;否则, 不予以承认和执行。在司法实践中, 本国仲裁机构对涉外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 由本国法院提供司法保障, 这一点不论在理论还是实务界均没有异议;但是, 对于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沿线各国法院经过司法审查后是否予以承认和执行, 沿线各国法院基于各种利益考量, 持有不同的态度。因此, 如何推动我国法院和沿线国家法院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海事仲裁裁决是一个难题。

  (三)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

  海洋环境保护涉及国内和国际两个问题。从国内来看, 近年来,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和海洋强国建设的深入推进, 我国海洋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 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中国海洋经济发展报告2017》显示, 2016年, 我国海洋经济生产总值为70507亿元, 比上年增长6.8%, 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9.5%。8但是, 随着我国海洋开发利用及陆上经济发展, 伴随而来的是各类海洋污染案件频发。如何完善国内相关立法, 保护好我国海洋生态环境, 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从国际上来看, 随着“海上丝绸之路”的深入推进, 我国与沿线各国的经济往来更加密切, 海上货物运输更加频繁, 越来越多国家的船舶来到我国的海域、港口, 我国的船舶也经常开往沿线国家港口, 这将导致我国和沿线国家海域发生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不断增加, 使我国和沿线国家共同面临着如何通过国际法治合作共同维护海洋生态环境的问题。

  (四) 适应“一带一路”建设的业务素质和能力问题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 海事海商案件特别是涉“一带一路”国家的海事海商案件、涉“一带一路”重要门户港建设的海事海商案件等将日益增多, 这对海事审判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公正、高效地审理好这些案件, 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好“一带一路”建设, 需要一流的海事审判队伍做保障。但是, 海事审判的专业性和涉外性很强, 海事法官要公正高效审理好海事海商案件特别是涉外海事海商案件, 不仅要熟悉中国法律、外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而且还要掌握国际航运、金融、保险、外贸、港口作业、船舶及海洋方面的知识, 同时又要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大多数海事法院都共同面临着一个问题, 就是缺乏具有上述知识的复合型海事法官, 而这种复合型法官正是适应营造“一带一路”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客观需求。

  三、海事司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路径

  (一) 加强学习, 不断完善外国法查明制度, 确保海事法官能够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

  首先, 要进一步加大对海事法官的学习和培训力度, 不断提高海事法官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的能力。要组织海事法官深入学习《民通意见》《海商法》《票据法》《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 (一)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范, 确保能准确理解和适用。要组织海事法官学习国际私法理论, 达到熟悉甚至是熟练掌握外国法律术语、法律概念、法律结构等知识, 为准确适用外国法律打下基础。要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准据法, 严格法律适用, 坚持条约优先适用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优先适用我国批准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 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正确确定案件的准据法。对于应当适用外国法的, 依照法律规定的各种途径尽量予以查明, 不能因为外国法查明难而轻易排出外国法的适用。

  其次, 进一步完善外国法查明制度。一是通过司法解释, 进一步完善外国法查明制度。在司法解释中, 进一步明确外国法查明的责任主体, 在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适用的外国法律时, 应按顺序确定先由人民法院查明, 人民法院无法查明时由仲裁机构查明, 仲裁机构无法查明时再由行政机关查明;如果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均无法查明, 可以要求当事人对外国法进行查明。在当事人有协议选择适用的外国法律时, 应由当事人提供;如当事人无法提供, 人民法院可以协助查明, 人民法院无法查明的, 则由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人民法院适用中国法律进行审理。对于《民通意见》规定的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该国驻我国使领馆、中外法律专家这几类主体, 应明确其只是外国法查明的建议主体, 其提供的外国法应经过我国人民法院的审查, 才能确定是否能够适用。9二是加强与高校合作, 进一步畅通外国法查明的渠道。目前, 最高人民法院在西南政法大学建立中国东盟法研究中心, 在中国政法大学建立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 通过加强与高校的合作, 借助高校专家、学者的“智库”力量, 对外国法查明问题进行相关理论研究, 收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司法信息为我国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司法交流提供参考资料, 进一步完善外国法查明机制。三是探索建立涉“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库。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 我国法院适用沿线国家和地区法律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将越来越多。为此, 建议由全国人大成立专门机构, 邀请高校的法学专家、学者、负责代理涉外案件的资深律师、负责审理涉外案件的资深法官等学界和实务界人士共同参与, 借助我国驻“一带一路”国家大使馆的力量, 利用互联网平台、司法交流平台等各种渠道查明涉“一带一路”国家法律, 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同时录入司法大数据库, 建立专门的涉“一带一路”国家法律库, 方便全国各级法院查询和适用。

  (二) 进一步完善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制度, 助力国际商事海事仲裁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首先, 要积极根据国际公约进行司法审查, 带头承认和执行涉“一带一路”建设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以下简称《纽约公约》) 是当前最有国际影响力的裁决执行机制, 该公约于1958年6月在美国纽约签署, 我国于1987年1月递交加入书, 该公约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 现在已有156个缔约国。根据该公约的规定, 所有缔约国都有义务承认并执行在其他缔约国作出的裁决;所有缔约国的法院都不可对公约裁决进行实质审查, 也不得撤销相关裁决。当然, 对于不承认和执行条约裁决的几种例外条件的情形, 《纽约公约》第5条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但是符合该条规定的例外条件是比较难的。因此, 《纽约公约》是比较成熟、比较有影响力的仲裁裁决机制。根据我国《仲裁法》第5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 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我国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国, 对于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家均是《纽约公约》缔约国的, 我国各中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根据《纽约公约》积极进行司法审查后, 只要不存在《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存在的情形, 应及时予以承认和执行。

  其次, 要积极根据互惠原则进行司法审查, 促进沿线国家法院互相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我国法院除了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外, 还可以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当一方当事人所在国没有加入《纽约公约》, 或双当事人所在国均没有加入《纽约公约》, 而当事人又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时, 各中级人民法院或各海事法院应根据互惠原则进行司法审查, 在该仲裁裁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触犯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 可根据国际司法合作交流意向、对方国家承诺将予以我国司法互惠等情况积极予以承认和执行。这样可以避免出现以考察先例为唯一标准的互惠原则下通常会导致各国都不愿意基于先提供司法协助的互惠僵局, 以此促进沿线国家法院互相承认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三) 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完善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 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服务和保障海洋生态环境

  首先, 从国际层面上, 要从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 加强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合作, 共同分享和交流海洋环境保护的经验与技术, 推动我国与沿线国家特别是与南海周边国家签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条约, 共同维护海洋生态环境。通过签订条约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进一步制定、修改和完善国内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立法, 通过制定国内法强化“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

  其次, 从国内而言, 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一是要对接我国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签订的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国际条约, 进一步修改、完善国内海洋生态环境相关立法。二是我国《刑法》至今尚未单独设置“污染海洋环境罪”的罪名, 对海洋环境污染的刑事处罚力度不够严厉。在司法实践中, 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 只能依据《刑法修正案 (八) 8》的“环境污染罪”、《刑法》第339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和《刑法》第408条“环境监测失职罪”进行处罚。但由于海洋环境的独特性和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复杂性, 客观上需要设立单独的“污染海洋环境罪”的罪名, 才能更全面地涵盖各种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 更好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因此, 建议进一步修改我国《刑法》, 增设“污染海洋环境罪”。三是我国海洋立法起步晚, 相关立法是空白的, 难以有效制止海洋违法行为。例如, 我国目前还未制定有油污法、船舶法、航运法等法律, 建议抓紧这方面的立法。

  最后, 要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 依法妥善审理好各类海洋污染案件, 全力服务和保障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要坚持绿色发展理念, 充分利用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的优势, 依法妥善审理海上、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和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依法明晰损害行为的主观恶性、过错程度和法律责任, 彰显司法评价的导向性, 保证裁决结果的公平性, 体现损失赔偿的合理性, 在有力惩治海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 促进相关行业及主体自觉提高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减少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的海洋生态环境事件发生。大力推进水资源环境公益诉讼, 依法保障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的水资源环境公益诉权。依法支持海洋环境监督部门为预防、控制和治理海洋生态危害采取相应措施所产生费用的索赔主张, 为海洋环境执法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

  (四)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满足中外当事人解决纠纷多元化需求

  从国内来看, 自推行立案登记制后, 大部分海事法院收案数呈大幅上升趋势, 面对案件快速增长而司法资源短期内难以大幅增加的不利局面,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既有助于缓解法院办案压力, 又能通过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及时化解海事海商纠纷。从国际来看,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 涉“一带一路”国家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加, 为满足中外当事人解决纠纷多元化需求, 更好地适应和解决因沿线各国政治、经济、法律、宗教、文化等差异带来的冲突, 海事法院应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发展, 允许中外当事人选择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化解涉外海事海商纠纷。为此, 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涉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的行业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等机制, 加强和各类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的工作联系, 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机制之间的有机衔接。同时, 要根据国际公约或互惠原则积极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海事仲裁机构的裁决, 依法支持仲裁机构在化解涉“一带一路”国家海事海商纠纷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 积极参与国际海事司法规则制定, 努力提升海事审判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制度性话语权

  一个国家想要争夺国际话语权, 首先要看这个国家是否有实力, 其次要看这个国家如何运用自己的实力。目前, 我国经济总量仅次美国位居世界第二位, 是全球贸易进出口大国、造船大国、航运大国。同时, 我国是世界上设立海事审判专门机构最多最齐全的国家, 也是受理海事案件最多的国家, 具备较为完善的海事法律制度, 已实现了“将中国建成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 10正朝着“建立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目标大步前进。因此, 就海事审判而言, 我国已经拥有了硬实力参与甚至引领国际海事司法规则制定。那么, 我国该如何运用自身实力去实现这一目标呢?笔者认为, 应该从以下几点寻求突破:一是要强化海事法官的国际视野和战略眼光, 借助设立在广州海事法院的“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广州基地”等平台积极与沿线国家开展司法交流, 让沿线国家了解和认同我国司法制度, 通过交流求同存异, 进而增进我国与沿线各国的司法互信, 为我国参与制定国际规则打下坚实基础。二是坚持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 以精品案例特别是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的精品案例参与、引领国际海事规则制定。案例是司法经验和智慧的结晶。为此, 要加强对涉“一带一路”国家海事海商案件的研究, 及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 积极开展对外案例交流, 讲好中国法治故事, 为世界司法和全球治理贡献中国经验和中国智慧, 进而参与、引领国际海事规则制定。三是海事法官要积极配合相关国家机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校, 积极参与国际海事规则的谈判, 凭借丰富的涉外海事海商案件审判经验, 积极建言献策。

  (六) 加强队伍建设, 着力建设一支适应“一带一路”建设和我国对外开放大局需求的海事审判队伍

  海事审判涉外因素多、国际影响大、专业技术性强、适用法律多元, 要确保既能公正高效执法办案, 又能肩负起扞卫国家海洋主权和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等历史使命, 需要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海事审判队伍。为此, 要加强队伍思想政治教育, 强化理论武装, 教育引导海事法院干警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审判实践、推动审判工作, 增强海事法官的政治定力, 强化责任担当, 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 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大力加强职业培训, 着力培养一批既熟悉中国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又掌握国际经贸航运知识, 并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较高外语水平的复合型、专家型海事法官, 切实提升海事司法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确保法官清正、法院廉洁、司法清明。

  四、结语

  “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 促进了对外贸易和海上运输的发展, 我国经过多年的海事司法实践, 积累了较丰富的海事司法经验, 这是我国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夯实“海洋强国”和“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基础, 如何使海事司法有效服务“一带一路”成为今后改进和完善海事司法的重要课题, 使司法职能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唐政律师
上海徐汇区
何娟律师
吉林吉林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