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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型血肝炎患者治疗期间,七次错误输入A型血浆1250毫升

发布日期:2020-01-19    作者:110网律师
【摘要】原告蒋某某血型为O型,因肝部不适到被告中医院就诊并被收治入院。入院后,被告医院配血检测未进行复查、核对的情况下,七次错误输入A型血浆达1250毫升。20191127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对原告诊疗过程中血型检验出错,虽没有出现急性溶血反应,但这只是此次中医院医疗责任差错未带给患者严重后果的一次侥幸。结合鉴定意见书,被告中医院应赔偿原告蒋某某经济损失的50%,合计75216.47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急性溶血反应,医疗过错,输错血,血浆
一.引言
    O型血肝炎患者治疗期间,七次错误输入A型血浆1250毫升,输错血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只是医疗过错的一次侥幸,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 。资料来源于“蒋某某与x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x1303民初2326号”。
二.基本案情
    (一)原告蒋某某既往患肝炎病史10余年。2016928日,原告自述一周前出现肝区胀痛、乏力、纳差,自觉低热,在被告中医院治疗门诊就诊,经门诊查血后以蒋某某患“病毒性肝炎”收住入院。当日,被告对原告血型检验为A型。原告在被告内科住院期间,内科分别在20161013日、15日、17日、19日、23日、25日、27日七次向原告体内以A型血浆输注200ml200ml200ml200ml150ml150ml150ml,合计1250ml
    (二)原告在住院30天后认为自身病情加重,并无缓解症状,遂于20161028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并于当日转院至x大学附属x医院住院治疗,血型检验为O,经住院治疗55天好转出院。后原告认为被告错误输血等医疗行为,导致其患肝病、肾脏、脾脏损害及胆结石、肾结石等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本院。
三.裁判结果
    被告在对原告诊疗过程中血型检验出错,属于医疗责任差错。原告蒋某某虽没有出现急性溶血反应,但这只是此次中医院医疗责任差错未带给患者严重后果的一次侥幸。本院结合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书,被告中医院应赔偿原告蒋某某上述经济损失的50%20191127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中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蒋某某经济损失75216.47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被告中医院七次向我体内错误输入A型血浆达1250毫升,引起我一系列脏器功能衰减恶化,不得已转入x大学附属x医院治疗。经x医院配血检测,我的血型为O型而非A型,造成我在x医院住院55天并开支巨大医疗费用,给我肝、脾、肾等器官造成严重损害,精神带来沉重打击,严重影响我的生存质量。为维护我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二)医方辩称:根据全国高等学校输血教材检验规定,对于输入血浆不需做检验,输入不同血型的血浆不会产生不良后果。本案中我院将原告的O型血错误认定为A型血,但输入A型血浆并未对原告身体造成不良后果,原告的诉请依法不能成立。法院应在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三)医疗鉴定意见:1、中医院对蒋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是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2、蒋某某不宜评定伤残及误工、护理时间;3、蒋某某因患有重型乙型+戊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等疾病,需长期治疗。
    (四)法院观点: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具有明确的损害后果。本案中,被告中医院在原告蒋某某住院治疗肝病期间存在输血错误的事实,鉴定机构亦认定中医院对蒋某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病程延长、增加住院治疗时间和住院医疗费用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是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次要原因。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2.医疗纠纷:临床试验不良反应与医疗过错,共同致患者成植物人状态。3.吗啡用于缓解呼吸困难属于超说明书用药违反诊疗规范和现行法律临床应用风险极大。4.医疗纠纷:对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患者,无适应症采取脾切除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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