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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及判断

发布日期:2020-01-21    作者:张学增律师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申请人依据一定的事实证据,请求人民法院宣告特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能力取得民事行为能力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法总则》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对未成年人,年龄是是否取得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用宣告公示。但判断成年人是否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就比较复杂,需要法院根据司法精神病学或者参照医院所作的诊断、鉴定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认定和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为其设立监护人,代理他们进行民事活动,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民事流转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并得到法律认可的前提。在离婚、遗嘱、赠与、合同等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就会导致民事行为无效。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利害关系人单独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另一种情况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其民事行为能力予以确认,此时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原诉讼中止。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后,如果造成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其本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医学鉴定等证据综合判断被申请人是否恢复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判决的同时应撤销指定监护,判决一经宣告,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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