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捏造虚伪事实不仅包括无中生有,凭空编造全部虚假事实,还包括添油加醋,恶意歪曲、夸大事实或者编造部分虚假事实;重大损失一般是指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是量刑情节。认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必须具备下述情节,这些情节是法院判被告人刑罚的依据,同时也是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辩护的重点内容。
一、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方法和手段。无论是捏造全部的虚假事实,还是捏造部分的虚假事实,只要加以散布,就可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竞争对手造成经济损失,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中的重大损失,一般是指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是量刑时考虑的量刑情节。在评价损害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时,应注意损害行为与经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将与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和不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必然造成的损失计算在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商品严重滞销、产品大量退回、合同被停止履行、企业商誉显著降低、驰名产品声誉受到损害,销售额和利润严重减少,应得收入大量减少,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大幅下跌,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的价值显著降低等。被害人为了恢复受到损害犯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而投入的资金(如广告费用等)或者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事件扩大而支出的费用(如诉讼费用)等间接经济损失,不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所造成的损失,只能在量刑或者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时考虑。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行为人在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过程中的除重大损失以外的严重情形,包括多次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因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被有关部门处罚后又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虚构并散布的虚伪事实传播面较广;在消费者中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使用恶劣的手段、捏造恶毒的事实等。
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选择性罪名。在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件中,应根据案件具体事实选择被告人的行为是侵犯商业信誉,还是商品声誉,或者是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确定相应的罪名。如行为人捏造并散布的虚伪事实是他人不诚信履约的信誉度或者他人的生产能力和资金状况等方面的内容,就侵害了他人的商业信誉,罪名是“损害商业信誉罪”;行为人捏造并散布的虚伪事实是他人的产品质量、等级、效果、方法、价格等内容,就侵害了他人的商品声誉,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行为人捏造并散布的虚伪事实即针对他人的商业信誉,又针对他人的商品声誉,则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四、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3、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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