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与现役军人离婚?
发布日期:2020-01-22 作者:涂宗华律师
民事调解书
(2019)赣XXXX民初XXXX号
原告:魏某某,男,现役军人,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某区某路某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某某,江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某区某路某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魏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请求被告返还原告彩礼共计2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小孩。由于双方婚后感情失睦,原告于2019年10月29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魏某某与被告邓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于2019年12月17日下午18时前将冰箱、洗衣机、钻戒一枚返还给原告,如未履行返还义务,则原告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上述应返还财产的相应价款19400元。如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下午18时未主动前往被告家领取上述家电及钻戒,则视为放弃。
三、原、被告共同确认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纠纷。
四、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依法退还原告150元。
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均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涂宗华律师点评: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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