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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顺某汽车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行政处罚案

发布日期:2020-0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旅顺某汽车有限公司一辆大型客车,在青银高速银川方向发生交通事故,造成14人死亡、44人受伤。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该公司驾驶员聘用制度不落实;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培训学习没有资料,也无人授课,从未对客车驾驶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员对车辆出入库的安全检查流于形式,让车主和驾驶员自查,不进行情况核实;对事故车辆GPS动态监管措施不落实,事故客车GPS信号经常处于关闭状态,在未整改的情况下,仍允许其上路运行;驾乘人员发车前、行驶中未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责任,决定对该公司罚款50万元。

  【裁判结果】

  2013年8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历行初字第187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3年12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济行终字第210号行政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事故原因有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是指事故当事人实施的,直接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间接原因是指由于相关单位未全面履行职责而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济南旅顺某汽车有限公司怠于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也应该承担事故责任。

  【意义点评】

  本案在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的背景下,明确了安全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义务,强调了安全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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