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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注册商标开放加盟,“答案茶”加盟合同依法被撤销

发布日期:2020-02-09    作者:王一流律师

文书案号:(2019)沪0104民初9299号
      裁判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9.7.5 
      一、案情回放: 
      原告:牛X 
      被告:上海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双方于2018年5月4日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书》;2.被告返还原告56,800元。 
      事实与理由:被告在没有“答案奶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谎称其有该项权利,并向原告授权使用“答案奶茶”商标。原告基于此与被告签订了《合作服务协议书》,经营该品牌饮料,并花费租金128,000元/年租赁店铺。2018年9月,原告准备在抖音网做广告,却被抖音网告知该商标授权未通过验证,无法做广告。原告遂向被告要求退还费用,被告拒绝。涉案合同因被告的欺诈行为而订立,原告有撤销权。 
      被告辩称,1、“答案”商标于2018年3月申请注册,注册情况可公开查询到。原告作为高级知识分子,始终都清楚商标注册情况;2、商标并不是履行标的,商标未注册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仍可以实现合同目的;3、被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欺诈。即使认定欺诈,基于原告已获取了利润及经营资源,故应一并返还被告。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商标是重要的经营资源。商标是否注册,在法律保护力度上存在根本性差别,因此对被特许人是否订立合同存在重要影响。被告在《答案奶茶授权书》中,对该品牌是否注册,被告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情况作出了虚假陈述,明显构成欺诈,原告有权撤销《合作服务协议书》。 
      合同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被告对原告进行过培训且交付了部分设备,但对设备价值并未举证。本院综合考虑其设备种类、折旧程度、培训类型、时间等情况,对返还费用予以相应扣减。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原告牛X与被告上海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4日签订的《合作服务协议书》; 
      2、被告上海XX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牛X48,000元; 
      3、驳回原告牛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裁判要旨: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商标是重要的经营资源。商标是否注册,在法律保护力度上存在根本性差别,因此对被特许人是否订立合同存在重要影响。如果特许人在商标资源上作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大权利瑕疵信息,是足以影响被特许人合同目的实现,被特许人依法可以撤销或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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