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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化信托的劣后级受益人不得先于优先级受益人请求分配信托利益案

发布日期:2020-02-14    作者:姚艳艳律师

 ——邦信公司诉四川信托等营业信托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3年,邦信公司、江西银行与四川信托签订信托合同,共同成立结构化信托计划,江西银行为优先级受益人,邦信公司为劣后级受益人。信托到期后因四川信托无法按时回收投资本金及收益,江西银行与邦信公司就信托财产的分配发生争议。邦信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四川信托按照信托单位的比例在江西银行和邦信公司之间进行分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在结构化信托中,不论是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还是信托计划终止后,受托人都应当按照优先级受益人优先于劣后级受益人的顺序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在优先级受益人按照预期收益率收取足额信托利益之前,劣后级受益人不能请求分配信托利益,判决驳回了邦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李曙光教授点评:结构化信托是近年来金融创新的产品之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专门对结构化信托业务的开展进行了规范。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实务中对于结构化信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存在着较大争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了在信托到期后,劣后级受益人负有对优先级受益人从信托财产获得利益与其投资本金及约定收益之间的差额承担补足义务,厘清了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提供了指引。本案的审理思路和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纪要所明确的法律适用精神,对于信托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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