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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发布日期:2020-02-15    作者:高震律师

(法[2018]114号)

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陕西省 (市)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是落实党中央有关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2016年11月试点启动以来,各试点地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组织领导有力,部署落实到位,积极探索创新,推动试点平稳有序、顺利开展。北京、浙江、福建、山东、广东、重庆、陕西等地法院试点案件数量多、比例高,示范带动作用发挥较好。各试点法院在实体处理、程序适用、配套保障等方面形成了许多成功做法和经验。2017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试点中期报告,对改革试点成效给予充分肯定,对相关工作推进提出监督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周强院长批示要求认真研究落实。试点还有半年多时间,为确保圆满完成改革任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审议意见,结合近期试点工作进展和调研督查情况,现就全面深入推进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遵循改革原则,确保试点正确实施。要牢牢把握改革方向和基本原则,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坚持宽严相济,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区分案件性质和罪行轻重,确保罪责刑相适应,避免片面从严、一味从宽两种错误倾向。贯彻证据裁判要求,确保定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严防被迫认罪、替人顶罪等冤假错案发生。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既要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要依法听取被害人意见,正确处理赔偿和解与从宽处罚的关系,确保司法公正。
  二、加强监督指导,确保试点规范有序。有关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业务指导,监督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特别慎重。严格规范诉讼程序,针对认罪认罚案件特点,探索完善繁简分流的多层次审判程序机制,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提升审判效率,避免片面从简、一味求快。规范案件审判管理,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
  三、强化组织协调,着力破解试点工作难题。此次改革试点时间紧、任务重,随着改革逐步深入,深层次问题不断显现。各地要增强改革试点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紧紧依靠党委政法委的领导,积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凝聚共识,合力破解改革难题,推动试点深入开展。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正确处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与人民法院刑罚裁量的关系,探索完善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标准。协调保障值班律师依法履职,为律师阅卷提供便利,确保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值班律师转任辩护人机制。
  四、及时研究总结,推动相关立法修改完善。做好试点工作的数据分析和经验梳理,对进一步完善刑事法律制度进行研究论证。要把制度创新作为核心任务,从制度层面考虑问题、研究问题,为试点全面推开积累经验、做好准备。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开展调研,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做法,将改革中行之有效的做法转化为制度机制,促进改革成果制度化、法治化。
  相关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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