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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搬离通知实体程序皆违法,被依法撤销

发布日期:2020-02-17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徐先生
【代理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赵健律师、崔凤荣律师、薛正懿律师
【被申请人】某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徐先生在浙江省某镇某村合法拥有宅基地,并在该宅基地上依法建有一幢房屋。2013年,徐先生的房屋在撤村建居项目开展过程中被强拆。无奈之下,徐先生只能在废墟上搭建临时板棚作为安身之所,委屈求生。2019年8月6日,某镇人民政府对徐先生作出《关于限期搬离(清场)的通知》,让徐先生搬离临时板棚,这使得徐先生再次陷入困境。为了摆脱困境、维护权益,徐先生最终找到并委托律师为其提供专业帮助。 
       律师介入后,立即指导徐先生就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限期搬离(清场)的通知》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通知。在复议申请中,律师指出:在因撤村建居项目需要实施的征收中,某镇人民政府在未与徐先生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违法强拆了徐先生的房屋,导致徐先生无处安身。因此,徐先生在涉案土地上搭建的临时板棚并非占用闲置土地、不属于违法建筑,不能构成某镇人民政府作出上述限期搬离(清场)通知的法定理由。此外,某镇人民政府在对徐先生作出上述限期搬离(清场)通知前并未进行调查核实,且并未履行告知、听证、责令交出土地等法定程序。由此,某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限期搬离(清场)的通知》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均构成违法。

复议结果

最终,某县人民政府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某镇人民政府在2019年8月6日对徐先生作出的《关于限期搬离(清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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