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法律解读:疫情期间被聘为炊事员至退休,应视为事实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20-02-18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疫情法律解读,合同纠纷,疫情期间,炊事员,事实劳动关系
一.引言
非典疫情期间被聘请从事炊事员工作的行为,应视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蒋某某诉被告x县木材检查总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x民初字第56号”。
二.基本案情
(一)被告木材检查总站系法人单位,其举办单位系被告林业局,木材检查总站没有独立的财权及人事权,其财权和人事权由林业局掌管,x检查站系木材检查总站的下属机构,无法人资格。在2003年非典疫情期间,x检查站时任站长刘某某为了规范站里工作,经请示当时的林业局局长陈某某同意,聘请原告到x检查站担任炊事员,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每天做三餐饭,x检查站每月支付原告300元,原告于2003年3月27日开始到x检查站从事炊事员工作。
(二)非典疫情过后,当时站长刘某某就是否需要聘请原告继续在x检查站担任炊事员没有再请示过林业局领导,原告一直在x检查站从事炊事员工作至2013年4月。在此期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的工资陆续增加,原告2013年4月的工资为600元。x检查站支付给原告的工资是从林业局拨付的包干经费中开支,并用其他发票到林业局报账冲抵原告的工资。2013年,原告提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遭到拒绝后被辞退。原告遂向林业局信访请求办理养老保险。
(三)林业局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答复意见,因原告在x检查站做饭是站长个人意图安排,未经局人事安排程序,林业局对原告要求办理养老保险的诉求不予支持。后原告向x县信访案件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该办公室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原告遂向x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以原告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满1年,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遂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三.裁判结果
2014年11月6日法院判决,原告蒋某某与被告x县木材检查总站在2003年3月27日至2013年1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四.讨论
(一)原告诉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木材检查总站在2003年3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劳动关系成立;由两被告赔偿原告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19800元;三、由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9450元。
(二)答辩意见:林业局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木材检查总站没有独立的经费和人事权,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院认为:
1. 2003年3月27日,为非典疫情期间规范站里工作,x检查站时任站长刘某某经林业局时任局长陈某某同意聘请原告到本站从事炊事员工作的行为应视为林业局委托x检查站聘请原告,原告与木材检查总站自2003年3月27日起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原告于2013年1月2日已年满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原告与被告木材检查总站的劳动关系在2013年1月2日终止。
2. 故原告与被告木材检查总站在2003年3月27日至2013年1月2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自2013年1月3日起,原告在x检查站做饭,其与被告木材检查总站之间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2013年4月后,被告辞退原告,不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19800元及支付原告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4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资料】1.互联网法院: 协议约定罚息与违约金之和,不得超出法定最高限额。2.公司法案例:以新药技术折价出资成立公司,应当履行转让出资义务。3.疫情法律解读:合作开发旅游区运营期间,遇疫情灾害应减收管理费。4.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他人摄影作品,侵犯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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