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轨,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少分或者不分其财产吗?
一方出轨,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少分或者不分其财产吗?
出轨是否影响财产分割
“我老公出轨了,是不是可以少分给他财产?”、“我老公出轨几次,自己承认了,是不是可以让他净身出户?”、“我老婆出轨与他人同居了,我是不是可以多分财产?”...
有没有咨询过上述类似的问题,或者接到过类似问题的咨询?作为代理离婚诉讼较多的律师,本人经常会经常遇到当事人提出的类似咨询 。因为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婚诉讼也相应的越来越多,其中涉及到的财产分割问题,很大程度上,成为离婚诉讼的争议焦点。
离婚诉讼中,一方出轨,是否会产生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法院在审判中是否会予以支持,很多普通的当事人会对此出现错误的理解,甚至有些代理离婚诉讼较少的执业律师,也会出现疏忽。之所以容易出现错误的理解,主要还是因为《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容易混淆。
“少分或不分财产”出现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除第四十七条之外,《婚姻法》中没有出现其他“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明确规定。
有很多当事人,甚至一些律师,错误的认为一方当事人出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适用第四十七条的“少分或不分财产”,是混淆了《婚姻法》对二者的区别性规定。 在一方当事人出现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只是赋予了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并未规定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进行惩罚。
既然只有《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那么对于出轨方不存在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是否就完全不能适用“少分或不分财产”呢?
本律师认为,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之外,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仍然可以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通过签订书面约定,对于一方的出轨行为,进行“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惩罚性约定。在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双方约定,对出轨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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