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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军梅诉浙江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0-0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案情

  2008年4月30日,吴军梅向浙江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宁公司)购买大金牌空调机一台,总价款8051元。苏宁公司向吴军梅出具安装单,并依约于2008年5月11日派人到吴军梅家中安装空调机。2013年8月,吴军梅家中客厅及相邻房间的地板、墙面被水侵蚀。经大金空调售后人员检查确认,空调机排水管通过的墙洞处没有封堵,老鼠咬断墙洞处排水管漏水所致。吴军梅对受损地板、墙面及相关区域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用未获赔偿。吴军梅遂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苏宁公司赔偿其损失14104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二)裁判结果

  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军梅与苏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空调机是一种安装规范要求较高的制冷设备,苏宁公司作为销售者,不仅应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机器设备,也应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安装服务。吴军梅购买的空调机不论实际是由生产厂家安装还是由销售者安装,都不能排除销售者作为合同相对方负有的确保空调正常使用,不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苏宁公司未尽到合理谨慎注意义务,未能确保空调排水管通过的墙洞封堵,以致老鼠能够进入墙洞咬断排水管,造成漏水,引起屋内墙面、地面受损。其未妥善履行合同义务与受损结果有因果关系,对吴军梅因此遭受的损失负有责任。吴军梅作为消费者,要求苏宁公司赔偿修复地板、墙面产生的费用,该院予以支持。吴军梅主张的误工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该院判决苏宁公司赔偿吴军梅实际修复费用12175元。苏宁公司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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