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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诉法:两审终审制

发布日期:2020-0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 概念: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

      2. 理由: 

      1) 减少当事人的讼累,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 

      2) 使高院和最高院摆脱审理具体案件的工作负担,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 

      3) 审判监督程序可弥补审级少的不足 

      4) 第三审仅作书面审和法律审,不问事实,作用有限 

      3. 三审制的理由: 

      1) 大多数案件的终审为中院,水平较低,使有错误的判决难以通过上诉得到纠正,同时也造成了法律因地而异,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 

      2) 由于感情上较为亲近,二审法官容易先入为主轻信一审的处理; 

      3) 靠近案件发生地、当事人所在地,易受人情关系干扰,不利于公正审判; 

      4) 容易造成地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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