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股权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公司设立时股东代签字的风险

发布日期:2020-02-19    作者:宋长贵律师
    宋长贵律师团队长期从事股权转让纠纷诉讼及股权转让法律咨询服务,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多起股权转让纠纷诉讼案件,宋长贵律师团队股权相关法律法规,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洞悉法官的审判心理,深入了解案情挖掘案件关键问题,通过细致分析、准确判断,并出具逻辑严密、论理充分的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当事人挽回了经济损失,在业内和客户中赢得了良好的口碑。
    
   【案情简介】
  甲股东出资100万元与乙股东出资50万元共同成立有限公司。在各自交纳出资额之后,乙股东表示所有办理公司注册事宜均由甲股东办理,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双方之间没任何书面协议。公司注册所需的所有文件均由甲股东起草办理并代为签字,乙股东没有在公司章程上及其他文件上签字。公司成立后,向甲、乙股东出具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运转一年后,甲股东即以控股股东的身份将乙股东排除在公司管理机构之外,将公司据为已有,乙股东即按出资证明要求退还出资,遭拒绝而发生纠纷。
       【导致结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取证,证实了公司章程等文件上甲股东代签乙股东姓名的事实。由于没有书面设立公司的协议,也无乙股东签名的授权委托设立公司的证明,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该公司设立行为无效,并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理分析】
  
    《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甲股东在公司设立时伪造乙股东签名,其设立公司行为无效,如果事后乙股东不愿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法应予撤销工商登记。乙股东在工商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之后,可以出资纠纷为由起诉甲股东,要求收回对公司的投资款。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