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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处理

发布日期:2020-02-20    作者:110网律师

一、概念
1、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大家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同居关系”,是指无效的“事实婚姻”,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构成有效的事实婚姻。
2、事实婚姻与一般的合法婚姻相比,有几个方面的不同:
       (1)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即未办理或者合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且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这是事实婚姻区别于非婚两性关系如通奸、姘居等的重要要件; 
       (3)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均无配偶,已达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情形等。
二、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的司法解释中,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结合以其形成的时间为界限以是否符合实质要件为基准,区分为“事实婚姻关系”与“非法同居关系” 
       1、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 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以补办结婚证;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3、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一方或双方仍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三、法律处理
(一)事实婚姻
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就是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即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2、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在处理上与合法婚姻有所区别。 
       (1)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 
       (2)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只能判决准予离婚,而不能像合法婚姻那样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还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3)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等问题,适用婚烟法的有关规定。注意照顾妇女和儿童的权益。
(二)同居关系 
       1、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除这一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当然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同居关系;至于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这种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2、解除同居关系的法律后果是,准用婚姻法有关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平等地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  
       3、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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