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国际私法:收养的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20-0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
对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大都主张适用收养成立地法,也有主张适用与解决收养实质要件相同的准据法。但对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有以下不同主张:(1)适用法院地法。(2)适用收养人属人法。(3)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属人法。(4)适用收养发生地法。(5)适用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二)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收养的效力涉及收养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法律效力和收养对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效力。各国对收养的效力的规定不同,它们在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方面也采取各不相同的做法:(1)适用收养人本国法。(2)分别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属人法。(3)原则上适用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本国法或者他们共同的本国法,以其他法律作为补充。(4)适用收养人或被收养人的住所地法。(5)适用收养发生地法。
(三)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
除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死亡外,收养关系既可依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也可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但对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问题,有的国家采用与收养成立相同的准据法,有的国家采用与收养效力相同的准据法。
(四)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分别对收养的成立、效力和解除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其第28条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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