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棋牌室老板开设赌场-缓刑、取保候审

发布日期:2020-02-20    作者:周智文律师

棋牌室老板开设赌场-缓刑、取保候审
【案例要旨】
        王某经营某棋牌室,并让邻里街坊打麻将赌博,有提供筹码给客人使用的行为。王某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周智文律师在王某被抓获后即接受委托,为王某申请取保候审,并提出王某符合不予批捕的条件。后检察院同意对王某不批捕,将其释放,并办理了取保候审。一审开庭,辩护人提出王某的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属于有牌经营的棋牌室,只是间歇性有少许街坊赌博的违法行为,且获利较少,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或可以给予轻判适用缓刑。法院结合王某有坦白情节,自愿缴纳罚金等情节,认为王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适用缓刑。
【案情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王某在中山市石岐区某棋牌室期间,要求参赌人员购。买筹码参赌,赌博结東后将筹码兑换成现金,通过每局收取10元作为台费获利。2018年8月23日,公安机关在上述棋牌室抓获王某、参赌人员4名,当场缴获筹码牌75张、麻将台1张麻将2副、赌资人民币1000元及0PPO手机一部。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缴获的赌资、作案工具,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王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获利较少,有坦白情节,是初犯,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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