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交通事故案例 >> 查看资料

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方是否应赔偿机动车损失

发布日期:2020-02-23    作者:姜世鹏律师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2日,徐某驾驶轿车与陈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起诉本车保险公司主张车损费等共计2.2万元,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徐某车辆损失等共计13714元。保险公司支付完赔偿款后,向法院起诉陈某主张返车辆损失赔偿款的一半6857元。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支付保险公司4114.2元。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争议焦点: 
        在同等责任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车辆损失后能否向作为非机动车方的第三者追偿?
裁判结果: 
        陈某上诉请求成立,撤销原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案例评析): 
        一审判决理由:依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保险公司有权要求陈某赔偿垫付的保险金。 
        二审判决理由: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依法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只是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就机动车一方产生的肇事机动车辆财产损失,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须根据自己的过错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损失。保险人代位追偿权基于被保险人享有的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法定权利,故原审原告的代位追偿权没有前提条件和法律依据。 
        本律师作为上诉人一方代理本案的二审,在二审期间查阅了相关的判例及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及审判倾向,通过积极的和二审法官沟通、交流,在庭审中依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及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及立法目的据理力争,取得了二审改判的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不作为任何参考依据,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