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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离婚起诉如何办理

发布日期:2020-02-25    作者:涂宗华律师
原告骆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某乡某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涂宗华,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某街道某社区某栋某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骆某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涂宗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骆某某请求判令:
       1、原、被告离婚;
       2、婚生男孩赵某某由被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原告享有探视权;
       3、由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赵某未答辩、未应诉。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告骆某某系农村户口,2011年6月,原、被告在江西南昌相识。2012年7月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2年12月1日,原、被告生育男孩赵某某(现由被告赵某的父母赵某、周某负责抚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小孩出生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引起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8年7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离婚。2018年11月8日,本院以(2018)湘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两人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夫妻感情未改善。2019年9月10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诉讼中,被告赵某的父母表示愿意抚养小孩赵某某。
裁判的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经充分的了解即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不牢固。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两人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两人夫妻感情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仍持放任的态度。综上,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婚生男孩赵某某现随被告赵某的父母生活,且赵某的父母愿意带养婚生男孩赵某某,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小孩赵某某以被告赵某抚养为宜,原告负担小孩抚养费用,本院酌定原告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用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骆某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赵某某由被告赵某负责抚养,原告骆某某从2020年1月1日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用6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其支付方式为原告骆某某在每年的12月30日前支付当年相应的抚养费用;
       三、原告骆某某对小孩赵某某享有探视权。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
       异地起诉离婚可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如对方外地居住未满一年,可在其原居住地或婚姻登记地起诉到要求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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