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辩护方向及辩护词
发布日期:2020-02-27 作者:许仙凤律师
XXX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山东易知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许仙凤律师律师担任XXX的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经认真阅卷、多次会见被告人XXX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区人民检察院临兰检捕诉刑诉(2019)1784号起诉书指控XXX犯有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现结合本案中XXX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一、犯罪嫌疑人XXX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
XXX未造成大的社会危害,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XXX在案发前无犯罪前科,本次案发系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认识、分辨能力均不成熟,以及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造成,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XXX积极认罪、悔罪。
XX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侦查阶段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在今天的庭审中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2.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三、犯罪嫌疑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XXX在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罪嫌疑人愿意赔偿。
XXX及其家属愿意对给方造成的轻微伤积极赔偿,并争取取得其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5.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五、犯罪嫌疑人XXX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本次犯罪,XXX在打架中并没有进行组织实施领导其他人员的行为,在整个聚众斗殴犯罪中,XXX并不是积极主动参加打架,而是酒后在不清醒的情况下被同案犯纠集,其不属于主犯,作为本案的从犯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
六、犯罪嫌疑人XXX有组织其他同案犯实施更重大犯罪行为的情节。
XXX在打架过程中其积极阻止其他同案犯犯罪,阻止进一步相互伤害上起到了较好的作用,有效防止重大犯罪的发生。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XXX刚成年,其行为虽构成犯罪,但是其主观恶性较小,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其积极认罪,悔罪,愿意赔偿受害人取得其谅解,具有诸多酌定情节,符合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惩罚是手段,教育是目的”的刑罚目的,适用缓刑更能够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更有利于此后的教育改造,从而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以上法律意见,请求法官在量刑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此致
**区人民法院
最终法院接受大部分辩护意见,当事人获得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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